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监考工作, 保证考试正常有序进行,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 法》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制 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考人员由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 室(简称财政部考办)委托的计算机化考试服务公司(简称 机考公司)选派,并报财政部考办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地方考办) 备案。
第三条 监考人员应当由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熟悉 考务工作的人员担任。监考人员应当是考点单位在职员工。
第四条 监考人员应当遵守《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工作人员报备、回避和承诺制度》的规定,签订《注册会计 师全国统一考试监考人员承诺书》。凡本人或其配偶、直系 亲属参加考试的,不得参加当年度监考工作。
第五条 监考人员与应考人员为同一单位或有隶属关系 的,不得担任与应考人员同一考场的监考工作。
第六条 监考人员应当接受财政部考办、地方考办和机考公司组织的统一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 监考人员应当佩戴由财政部考办统一制发的标有“20XX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监考人员”字样的监考证件。
第八条 考试期间,监考人员在考场内不得吸烟、阅读 书报、吃零食、聊天、上网、玩游戏,不得使用手机等通讯 设备,不得谈论与试题有关的内容,不得对外传递试题或泄 露与考试有关的内容,不得进入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考场, 不得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其他考试安排,不得抄录、 复制考试内容,不得允许任何与考试无关人员进入考场。
第九条 考试期间,监考人员不得允许无关人员接触考 场管理机和考试服务器,保证考场管理机、考试服务器和考 试机正常运行。
第十条 考试开始前60分钟,监考人员应当进入考场, 检查考场管理机、考试服务器和考试机是否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 考试开始前50分钟,监考人员应当到考务办 公室领取《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场情况记录表》(简 称《考场情况记录表》)、《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监考人 员工作程序记录表》(《简称工作程序记录表》)、《注册会计 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违规情况报告单》(简称《违规情 况报告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人员违规物品 暂扣、退还表》(简称《违规物品暂扣、退还表》)、《注册会 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监考人员承诺书》和草稿纸。
第十二条 考试开始前40分钟,监考人员应当组织应考 人员进入考场,核对准考证和身份证件,要求应考人员本人 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中的“考生签字”栏内签名,拍照后入座,登录考试界面,核对个人相关信息。对没有同时携带 准考证和身份证件的应考人员,监考人员不得允许其进入考 场。
第十三条 监考人员应当要求应考人员将其携带的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存放在指定的位置。
第十四条 考试开始前10分钟,监考人员应当向应考人员宣读或播放《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考场守 则》。
第十五条 考试开始前5分钟,监考人员应当再次提醒应考人员登录考试界面、核对考试相关信息,并向应考人员发放草稿纸,做好考试准备。
第十六条 考试开始时,监考人员应当准时点击考场管理机上的“开始考试”按钮。
第十七条 考试期间,1名监考人员应当在考场前部监考,其他监考人员应当在考场内来回巡视,并再次逐一核对应考人员准考证和身份证件上的照片是否与本人一致。
如果发现应考人员本人与证件上照片不一致,监考人员应当在考场管理机上与报名数据库中信息进行核对。经核对 确认不一致的,监考人员应当报告巡考人员和考点负责人, 终止其本场考试,责令退出考场,请其至备用考场,并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中记录,至考试结束前30分钟方可离开。
第十八条 考试开始30分钟后,监考人员应当禁止应考 人员入场,并清点本考场出考人数,上报考点负责人。
第十九条 应考人员有违规行为或特殊情况需场外处理 的,应当经监考人员批准,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中填写交 卷时间并签字确认,由流动监考人员陪同其至备用考场,至 考试结束前30分钟方可离开。
第二十条 考试期间,如果出现网络故障、供电故障或 考试机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应考人员无法正常考试,监考 人员应当维持考场秩序,安抚应考人员,立即请技术支持人 员排除故障。重要情况应当及时向考点负责人和巡考人员报 告。
因考试机故障等客观原因导致个别应考人员答题时间 出现损失,应当向应考人员补时,不超过10分钟的,经监 考人员批准给予补时;10-30分钟的,报经巡考负责人批准, 给予补时;超过30分钟的,须逐级上报财政部考办,并根 据财政部考办指令进行相应处理。
对于所有的补时处理,均应当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中 记录,并有应考人员、监考人员和批准人签字。对于考试期 间出现的异常情况,监考人员应当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中 记录,并请巡考人员签字,如果涉及到技术问题,应当同时 要求技术支持人员签字。对于考试期间出现的突发事件,应 当按照《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法》 的要求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考试期间,应考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要暂时 离开考场的,应当由1名监考人员陪同前往。在同一考场同 一时间,监考人员应当只允许1名应考人员暂时离开考场。 应考人员返回考场时,监考人员应当为其重新拍照。
第二十二条 监考人员不得对试题的内容进行解释。如果应考人员对试题的正确性提出质疑,监考人员应当及时上 报,并根据财政部考办的指令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应考人员发生的违规行为,监考人员 应当及时报告巡考人员,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 规行为处理办法》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 理工作规程》进行处理。当发现并确认应考人员有违规行为 时,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要求违规应考人员立即停止答题;
(二)收缴违规物品,重要物品应当填写《违规物品暂 扣、退还表》;
(三)对应考人员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并在《违规情况 报告单》中记录其违规情况,由2名监考人员签字确认;
(四)将记录的内容告知应考人员,并要求其签字确认。 应考人员拒不签字的,监考人员应当在《违规情况报告单》 中注明;
(五)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中记录违规应考人员姓名、 准考证号、座位号、违规情形等内容;
(六)及时向考点负责人报告应考人员违规情况,将违 规应考人员移交流动监考人员带至备用休息室,并将《违规 情况报告单》、《违规物品暂扣、退还表》及违规物品等证据 一并上交考点负责人。对违规应考人员相互抄袭的,监考人 员应当写出书面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如果应考人员突发疾病不能继续考试,监考人员应当劝其停止考试并就医。
第二十五条 考试结束前30分钟,监考人员应当提醒应 考人员注意掌握考试时间,并允许应考人员交卷退场。
第二十六条 考试结束时间到,监考人员应当做好以下 工作:
(一)宣布考试结束,要求所有应考人员将草稿纸整理 好放在桌面上;
(二)当众清点回收草稿纸,清点回收无误后,宣布应 考人员退出考场;
(三)检查所有考试机是否交卷成功,确认成功后按照 要求上传本考场考试数据。
第二十七条 应考人员退出考场后,监考人员应当如实填 写《考场情况记录表》和《工作程序记录表》,连同草稿纸 一并交考点负责人验收。
第二十八条 考试期间,监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财政部考办按照《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 法》,取消其参加当年度及以后年度监考资格,并视情节轻 重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一)擅自为应考人员调换考场或者座位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其他考试安排的;
(三)吸烟、阅读书报、吃零食、聊天、上网、玩游戏、 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的;
(四)进入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考场的;
(五)发现应考人员有违规行为不予制止的;
(六)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的;
(七)对外传递试题或泄露与考试有关内容的;
(八)擅自将草稿纸或者与考试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 传递给他人的;
(九)强迫或者唆使他人违规,或者参与考场内外串通违规的;
(十)应当回避考试工作而不回避的;
(十一)擅自对试题内容进行解释的;
(十二)抄录、复制考试内容的。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2014年6月3日起施行。2012年 8月28日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印发的《注册会计师 全国统一考试监考人员工作规则》(财考〔201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