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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试卷评阅工作规则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5-17 10:06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试卷评阅工 作(简称评卷工作),公正、准确地评定考生考试成绩,根 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 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评卷工作在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简称 财政部考委会)领导下,由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 公室(简称财政部考办)具体组织实施,遵循客观、公平、 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财政部考办评卷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 制定评卷相关工作制度;

  (二) 管理评卷场所和机器设备;

  (三) 安全保管考试试卷及相关数据、资料;

  (四) 负责评卷工作相关保密安全工作;

  (五) 选拔、培训、考核评卷人员;

  (六) 管理、监督评卷技术支持和服务人员;

  (七) 确定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检查评分标准的执行 情况和评卷质量;

  (八) 指导、检查、协调评卷各环节的工作,掌握评卷 工作进度,及时妥善处理异常情况;

  (九) 监督评卷纪律遵守情况,查处违规评卷人员;

  (十)鉴定、处理考生异常试卷;

  (十一)向财政部考委会提交评卷结果。             .

  第四条 根据职责需要,财政部考办分别设立数据中心 组、试卷评阅组、质量检查组、后勤保障组等。

  (一) 数据中心组由财政部考办工作人员、评卷技术支 持人员组成,负责数据管理、任务分配、数据统计等工作;

  (二) 试卷评阅组由财政部考办工作人员和承担评卷任 务的人员组成,负责试卷的评阅工作;

  (三) 质量检查组由财政部考办工作人员、各科目命题 专家、评卷指导老师组成,负责督导、检查评卷质量,以及 现场发现异常试卷的初次鉴定等工作;

  (四) 后勤保障组由财政部考办、相关地方考办工作人员,以及承担评卷任务单位的管理人员组成,负责评卷场所、资料的管理以及安保等工作。

  第五条 评卷场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设置在单独区域,实行封闭管理,由安保人员值守,符合保密安全要求;

  (二)评卷场所实行凭证出入。所有出入评卷场所的人员应当佩带财政部考办统一制发的工作证件。没有证件的,不得出入评卷场所。

  第六条 评卷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责任心强、作风正派;

  (二)具备评卷工作要求的相应学科专业水平,参加财 政部考办组织的统一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第七条 评卷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遵守《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人员报备、 回避和承诺制度》的规定,与财政部考办签订《注册会计师 全国统一考试试卷评阅工作承诺书》;

  (二)严格遵循评分标准和相关工作规定;

  (三)严格遵守评卷纪律,不得外传考试试题、参考答 案、评分标准及评卷情况,不得查询考生分数。

  第八条 评卷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客观题由计算机自动评阅;

  (二)主观题实行三评机制,即首先由两位评卷人员独 立评阅,形成一评、二评结果,然后对一评、二评结果存在 差异点等需要再次评阅的试卷,进行第三次评阅;

  (三)正式评卷前,财政部考办组织命题专家进行抽样 试评、确定参考答案、明确评分标准;

  (四)评卷人员在评卷期间发现异常试卷时,应当完成 评阅,并将试卷标注为异常,注明异常原因,填写《注册会 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异常试卷报告单》,按相关程序处理;

  (五)评卷过程中,如发现大面积作弊嫌疑或遇到其他 重大问题,由财政部考办报财政部考委会进行妥善处理。

  第九条 评卷人信息以及经评阅的考生答卷,属于工作 过程中的内部管理信息,按照工作秘密管理,不对外公开。

  第十条 评卷人员违反本规则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 取消评卷资格,并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 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2014年6月3日起施行。2012年8 月28日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印发的《注册会计师 全国统一考试试卷评阅工作规则》(财考〔2012〕5号)同时 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