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注册会计师协会
全站置灰(勿动)--关闭
你现在的位置: > 协会概况 > 协会章程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3-20 14:29

(2021年7月14日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重庆市民政局于2022年1月10日核准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英文全称为The Chongqing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缩写为CQICPA。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重庆市内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成立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经重庆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支持党的统一战线和民族宗教工作开展,加强意识形态等领域风险防控,避免重大风险发生。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建设。以服务国家建设为主题,以诚信建设为主线,服务本会会员,监督会员遵守职业道德守则和执业准则规则,依法实施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公众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推动行业科学发展。

第四条 本会依法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重庆市财政局和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若遇相关情况,须报市财政局审查同意并经民政局批准,且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可执行。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重庆市。本会的住所为重庆市渝北区。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制定本市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本市行业管理规范;

  (三)按规定对本市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对违规行为予以惩戒;

  (四)按规定组织贯彻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五)组织、推动会员培训和行业人才建设工作;

  (六)组织会员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技术支持;

  (七)按规定组织实施重庆地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八)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九)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宣传;

  (十)按规定开展与国内、国际同行业之间的交流活动;

  (十一)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有关职能部门委托或授权的其他工作;

  (十二)承办其他应由本会办理的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其中,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愿望,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一)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二)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者和原有依照规定考核合格者,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注册会计师应当加入本会,为执业会员;其他个人会员为非执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提交的材料和履行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个人执业会员应通过单位会员提交;

  (二)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授权机构向会员发放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开。

  第十条 本会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和培训活动;

  (四)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六)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要求;

  (七)依照规定申请退出本会。

  第十一条 本会个人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遵守会员职业道德守则

  (四)遵守本会纪律;

  (五)接受本会监督、管理;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

  (八)自觉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九)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

  第十二条 本会单位会员享有本章程第十条的全部权利,承担本章程第十一条除第(七)项以外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会员在执业中违反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守则和质量控制准则的,可以作出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或依据相应的行业规范给予惩戒。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需向本会提交书面报告并交回相应会员证明。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二)1年不缴纳会费;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开。

  第十八条 本会会员管理办法依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相关规定制定或执行。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组成。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确定其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

  (八)审议理事会提议,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决定本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十)制订和修改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十一)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2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7个工作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所议事项的决定应当作出会议纪要,并向会员代表公告。

  会员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或者网络表决方式。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者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会员代表或理事会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的事项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事宜,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选举原则上应采取差额的方式,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会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1/3,应为奇数,理事会人数不超过200人。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注册会计师行业有一定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应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收支状况;

  (五)对章程的修改提出建议意见,并负责对章程的条款进行解释;

  (六)决定副秘书长人选,专兼职工作人员的人选;

  (七)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审议年度财务预决算;

  (八)审议、批准行业重要管理制度;

  (九)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在届中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待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十)制定本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专兼职工作人员的报酬。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2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采取差额选举的方式选举常务理事,应当由得票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经会长或者1/3以上理事提议,应当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三、六、七、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每3个月(最多为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常务理事3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经会长或者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应当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涉及换届选举工作应由理事会负责,并应成立由上届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本行业领域情况并具有一定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连选连任,连任不超过2届。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秘书长应为专职。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负责人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卸任或被罢免后的20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

  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四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决算,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三)提名副秘书长,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四)制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一条 秘书处应对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会议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法定代表人审阅、签发。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

  第四十二条 本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十三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业务主管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二)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收支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等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 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建立行业党组织,开展党组织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五十条 本会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五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负责人参与行业重要工作研究,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六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为: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依法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收入。

  第五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必须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过半数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费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二)必须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未经会员代表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本会的证书、印章以及有关档案文件为本会所有,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第六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各项保险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征求意见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本会终止动议通过后的15日内,由理事会确定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指定组成的清算组应当包括具备律师、会计师等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六十四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进行清算(办理注销):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

  (三)团体发生分立、合并;

  (四)无法按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

  (五)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六)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七)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社会公益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1年7月14日第四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七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