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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监管情况通报(2024年第1期)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7-25 16:46

  20241-6月,我会共组织专家对6项法院委托的当事人在财产处置环节提出异议的资产评估报告开展了专业技术评审,对其中1份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评估报告,建议法院不予采信;对其余5份评估报告,建议作出补正或进行补充说明,有效维护评估机构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从评审案例可以看出,当事人主要对评估范围、现场调查、评估方法、案例选取、重大事项披露等方面提出异议,质疑评估结论是否客观公允。为指导评估机构做好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工作,现就涉及的主要问题作如下提示:

  一是未考虑评估程序受限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如某股权价值评估,评估机构未能获取相关账册和凭证对大额往来款进行查验,该情形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未见与法院沟通相关情况的记录,仍出具了评估报告。二是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未关注其可靠性。在利用其他机构编制的专业报告作为重要的取价依据时,评估机构未按照准则规定对其进行核查验证,缺少必要的分析,如:引用的某造价结算报告,其咨询机构成立日期在报告出具日之后,且未见关注引用内容与评估对象的对应关系。三是评估假设不恰当。用收益法评估已出租的房地产,评估假设为不考虑租约限制情况,价值测算时也未考虑租约影响。四是调查记录不完整。市场法评估中,案例调查时未说明成交价格的内涵,对选取案例考虑的修正因素依据欠缺或者不充分。五是评估参数取值不合理。收益法测算中,部分参数的口径前后不一致,预测数据、现金流时间假设和实际经营情况不符;评估证载用途为工业住宅的土地使用权,未向相关部门核实区分用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全部视同工业用地。六是评估报告披露存在缺陷。未对评估范围变更、评估程序受限、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对评估结论的影响等进行说明。

  希望各机构、执业人员对照上述问题,对标对表,严格按照评估准则执业,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坚守职业道德,提升专业能力,保障执业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