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文件 渝财企[2007]148号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评估机构名称 各评估机构:
变更等事项实行备案制的通知
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2号)和《重庆市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第60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评估行业监管工作实际,现将评估机构变更事项实行备案制通知如下:
一、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名称、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股东、注册资本及分支机构负责人发生变更,在作出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市财政局备案,并抄送市资产评估协会。
发生上述变更事项,评估机构应该填写《评估机构变更备案表》(附件一)。
二、市财政局收到备案申请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在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公示5天。
公示期结束后,申请变更的评估机构到市资产评估机构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换发评估机构执业证书。
三、评估机构在备案时应报送以下备案材料:
1、评估机构变更备案表;
2、股东或合伙人决议;
3、其他需要备案说明的材料(附件二、三)。
四、评估机构应严格遵守评估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备案工作。防止弄虚作假,随意变更事项。发现弄虚作假,我局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本通知从2007年1月X日起实行。
附件:1、评估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