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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通报
渝会协〔2022〕11号
来源:监管部 发布时间:2022-01-25 16:19

各会计师事务所、外地在渝分所:
        根据中注协的要求,重庆市注协于2021年7月至12月开展了全市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目前检查已全面结束。现将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的基本情况
        截止2020年底,全市共有134家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协会共检查了24家会计师事务所(含2家证券事务所在渝分所),检查率为18%。检查内容主要为事务所的质量控制体系、业务项目质量、职业道德、注册会计师挂名情况、职业责任保险和职业风险基金管理情况。
         从总体情况看,事务所执业整体质量水平有所提高,有一定的风险意识。在质量控制体系方面,大部分事务所制订了与本所特点相适应的质量控制制度,管理层的风险意识明显增强;在业务项目质量方面,大部分事务所基本能遵循执业准则,对重要项目实施了主要程序,收集了主要证据,但少数事务所未遵循执业准则,审计程序不完整,审计证据不充分,难以支持审计结论的情形仍然存在;在遵守职业道德方面,大部分事务所均较好地遵循了职业道德守则的规定,未发现明显违反职业道德的情形。
        二、事务所存在的问题
     (一)质量控制体系方面:
        1. 质量控制环境
        部分事务所合伙人人数不足,存在挂名情形;部分事务所合伙人年龄老化现象严重,年龄结构不合理;个别事务所由非注册会计师实际控制,不能对业务质量承担领导责任。
        在经营战略上,大部分事务所没有建立清晰的长远目标和明确的发展规划,没有着手建立与之匹配的质量控制制度和人力资源系统,给执业质量带来风险。
        个别事务所在审计业务中年报审计业务较大,且主要用于银行贷款目的,存在一定的执业风险。
        个别事务所业务报告数量比上年大幅提升,与人力资源不匹配,业务质量低下。
        2、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部分事务所没有建立和倡导以质量为核心的事务所文化。个别事务所设置了多名注册会计师为副主任会计师,代表主任会计师在报告上签章,不利于主任会计师对业务质量承担领导责任,也不利于业务质量标准的统一。
        3、合伙人机制
        合伙人机制普遍存在缺陷,没有建立完善的合伙人晋升或退出制度,没有建立激励机制和明确的通道鼓励符合条件的注册会计师加入,不利于调动注册会计师的积极性,股东阶层因得不到新鲜血液的补充呈现老化趋向。
        合伙人的委派、薪酬、违规处理方面,制度不完善,或未严格按制度执行。部分机构合伙人的薪酬与职务挂钩,不予考评和问责,不利于形成奖惩分明的机制使合伙人勤勉尽责。
        4、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在业务承接方面,部分事务所没有建立业务承接制度和程序,或虽有制度但并未得到有效执行;部分事务所业务承接的批准和授权较形式化,缺少合伙人对承接业务产生重大分歧时的处理意见和方法,也未能体现业务承接的审批过程;个别事务所承接业务缺乏统一审批。
        在业务初步评估方面,部分事务所承接业务时没有对客户诚信情况、独立性、胜任能力等因素进行了解和评价;承接业务以市场和经济利益为导向,而不是以质量和风险控制为导向,缺乏有效的风险前端控制。
        5、人力资源方面
        在业务培训方面,事务所重视不够,主要以协会的统一培训和业务项目执行中的沟通讨论为主,未建立事务所层面的培训机制,事务所内部很少开展单独有针对性的培训和学习。
        在人才储备方面,部份事务所相对于业务量的增长,专业人才储备明显不足,缺乏具备较好胜任能力的业务人员,部分事务所多年没有新的注册会计师加入,项目负责人缺乏;个别事务所业务助理流动频繁,新入职人员占较大比例,导致执业质量下滑。
        在业务执行方面,部份执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执业经验存在较大问题,业务由业务助理人员完成,存在注册会计师挂名签字及在未参与的项目上签字的情形。
        在员工薪酬方面,部份事务所薪酬和业务收入联系紧密,薪酬体系设计重收入轻质量,存在执业人员为保证收入,降低执业谨慎的风险。
        在员工考核晋升方面,大部分机构未建立系统的考核晋升制度,不利于体现员工价值和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6、业务执行
        在业务标准和程序的制定、修改和传达方面,没有统一的执业标准,或未有效针对业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修订专业标准和相关要求,部分制度已不符合新准则的规定。
        在注册会计师对项目的参与、指导、监督方面,部分注册会计师项目参与度不够,对业务具体内容缺乏了解,主要工作由助理人员或非正式职员完成。注册会计师缺少应有的指导、监督和复核,在审计中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致使重要审计程序缺失或执行严重不到位,重要审计证据未获取,执业质量低下。
        在业务报告复核方面,部分事务所没有严格执行质量复核制度。一些小型事务所未设专职复核人员,项目合伙人之间交叉复核。由于业务标准不统一及胜任能力、投入精力、时间不足,造成复核流于形式,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个别事务所逐级复核制度仅由项目负责人和合伙人两级承担,经复核后的报告仍然存在不少明显错误。部分项目的复核日期晚于审计报告日期。
        在底稿归档方面,个别所未按规定时间进行底稿归档。
        7、业务监控
        在质量监控方面,大部分事务所未建立或有效实施有关监控的政策和程序,如设立或指定监控部门与人员,确定监控内容、范围与周期,制订有关监控结果的处理、传达及投诉的处理制度等政策,以确保质量控制制度恰当并有效运行。个别事务所虽建立了监控措施,但没有实施、传达及处理和记录。
     (二)业务报告存在的问题
        1、年报审计业务
     (1)风险评估程序未有效实施。
        部分事务所相关工作底稿简单,缺乏实质性内容,个别事务所甚至没有实施。审计人员不重视风险评估程序,对如何实施风险评估程序也缺乏深入研究。相关底稿既没有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实质性的了解,也没有根据了解的状况对重大错报风险领域进行评估,即使粗略地判断出一些风险领域,但与进一步审计程序完全脱节,对实质性程序的实施没有指导作用。
    (2)控制测试基本不执行或执行流于形式。
         部分事务所对进一步审计程序中控制测试不执行或执行不规范,对审计结论有实质性支撑作用的控制测试程序及底稿不足,工作底稿也未记录不执行的原因,或虽说明原因,但与其后实施的实质性程序自相矛盾。
    (3)审计程序基本以抽查凭证为主,不重视其他程序的应用。
        不少事务所审计程序单一,主要以检查会计凭证为主,未合理运用询问、观察、分析等有效程序,所获取的审计证据也限于凭证抽查记录、复印凭证等对真实性认定的检查,对分析程序的运用不重视,造成底稿形式单一,对存在性、完整性、权利与义务等认定缺乏支持,审计证据难以支撑审计结论。
    (4)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
        不少事务所对检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及异常数据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如被审计单位主要财务指标的大幅异常波动,一些重要数据比例异常(如毛利率),报表数据与描述的经营环境不一致等,从工作底稿明显可以看出,但注册会计师未对该异常事项进行关注,也未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消除疑虑。
    (5)对函证程序控制及相关记录不重视。
        对银行存款、往来项目实施函证程序时,对函证控制普遍不重视,未记录函证控制过程,未收集收、发函证相关的证据资料;过于依赖函证,缺乏对函证结果可靠性的评估,对回函不符的情况未予关注,忽视了对其他证据的收集和佐证;替代程序实施不充分,大部分仅检查记账凭证,抽查发票,没有核对重要文件、合同等资料。
    (6)对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的审计程序不到位。
        部分事务所对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的审计程序单一,随意抽查几张凭证或收集少量合同的现象突出;不重视抽样风险,样本量严重不足;未执行分析程序,对检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况未进行关注并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未进行截止性测试;对营业成本的计算结转未进行复核或重新计算,仅关注存货结转成本的凭证等。
    (7)未对特定项目实施审计程序并收集审计证据。
        部份报告未实施关联方交易、持续经营能力、或有事项、日后事项等特定项目审计程序,获取相应的审计证据,形成必要的审计记录。
        2、专项审计业务
        协会对每家事务所至少抽查2份专项审计报告,主要类别有专项资金审计及财务收支审计。总体来看,执业质量较年报审计高,实质性程序实施基本到位,审计证据较为充分适当。但个别项目仍然存在以下问题:
    (1)对初步业务活动、审计计划、控制测试等审计环节底稿简单或没有底稿。如初步业务活动底稿缺乏对客户基本情况的了解和独立性的评估;审计计划缺乏实质性内容;每个报告底稿记录雷同等。
    (2)检查记录不完整,底稿数据、结论之间缺乏逻辑关系。工作底稿仍以收集、复印资料为主。缺乏对审计过程、职业判断、抽样标准、测试结果分析等相关审计轨迹和记录。
    (3)缺乏基础工作底稿。如:部分报告缺乏现场勘查记录,对文件资料收集不完整,未按项目支出的明细对应编制检查表, 未对送审金额是否有审计调整情况在底稿中说明;缺乏检查程序表、调整分录表;对重要文件缺少查验记录和说明。
    (4)实质性程序实施不到位或存在明显缺陷。如对收入、支出项目等重要项目未实施分析程序;对银行存款、应收账款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实施有效的替代程序;对存货、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未实施现场勘查程序,或底稿未作记录;未关注关联方交易;对审计中发现的异常情况没有关注并追加审计程序;实质性测试中抽查样本明显不足。
    (5)质量控制复核不到位。对报告的质量复核流于形式,复核记录只有复核人员签名未见具体内容或复核记录,经质量复核后的报告仍存在不少低级错误等。
    (三)注册会计师超出胜任能力执业及挂名执业情况
        结合专项整治,协会对可能超出胜任能力注册会计师抽查了其签署的报告。其中,重点关注3家事务所中4名超过70岁以上注册会计师(其中一名超过80岁)的执业情况,确定为挂名执业,协会已将其转为非执业会员,并通报财政部门。
    (四)职业责任保险和职业风险基金管理情况
        今年被检查事务所中本地事务所21家,据统计,已提取职业风险基金的事务所有18家,未提取的事务所3家;提取比例均为业务收入的5%。职业风险基金结余最大751万元,最小0.5万元(新所),平均153万元。
已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事务所5家,平均每年支付保险费1.86万元。未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事务所16家。
        既提取职业风险基金,也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事务所1家。
        既未提取职业风险基金,也未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事务所1家。 
        三、检查结果处理
    (一)根据检查结果,重庆市注册会计师行业惩戒委员会依据《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办法》,对签署报告质量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重庆西恒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林定和予以通报批评,对1家事务所及其两名注册会计师予以训诫。
    (二)针对被检查事务所存在的质量控制体系问题和执业质量问题视严重程度,分别对5家事务所及15名注册会计师进行谈话提醒,对5家事务所下达限期整改书。
请各事务所对照上述问题,认真检查本机构在质量控制体系、职业道德及业务项目质量方面存在的不足及问题,建立健全本机构的质量控制制度并保障有效遵循,以切实提高执业质量。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2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