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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第二期) —— 关于资产评估机构 出具咨询报告的风险提示函
渝评协函〔2021〕5号
来源:监管部 发布时间:2021-12-13 10:09
        近年来,行业中个别评估机构基于各种目的出具了较多的咨询报告,其中不少报告蕴含法律风险。协会最近也收到有关评估咨询报告的投诉函。为提高评估咨询类报告的执业质量,降低执业风险,特别提示各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承做咨询项目时关注以下(但不限于)相关事项:
        一、充分了解委托目的,防止将咨询报告用于法定评估目的
        1、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与委托人洽谈承接咨询业务时,应充分了解咨询项目基本情况、委托目的、其他报告使用人,谨慎分析委托人委托咨询的真实目的及可能存在的其他报告使用人,避免委托人将咨询报告用于法定评估业务。
        若发现咨询项目实际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法定评估业务时,资产评估机构不能以咨询项目名义承接法定评估业务。委托人在实施需法定评估的经济行为前,因尽职调查、制定方案等委托资产评估机构提供咨询服务时,资产评估机构应理解并提醒委托人咨询报告与法定资产评估报告的区别。
        2、咨询委托合同是明确咨询业务基本事项,约定资产评估机构和委托人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内容的书面合同。建议资产评估机构在咨询委托合同中明确咨询目的、咨询报告使用范围、使用人等基本事项,强调咨询报告不同于资产评估报告,不能用于法定评估业务。
        二、履行基本的工作程序,形成支撑咨询结论的必要证据
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咨询业务,建议采用必要的程序,如观察、询问、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函证、复核等对咨询对象的存在性、现状、权属等进行合理关注,获取支撑咨询结论的必要证据;对价值估算假设的合理性进行必要的分析。
        因客观原因导致咨询程序受限,未能对资产的存在性、现状进行核实时,一般不宜出具咨询报告。当采用的价值估算假设与咨询对象现状或基于现状对未来预期明显不一致时,建议在咨询报告中对其进行充分说明。
        三、恰当撰写咨询报告,避免当事人错误理解报告结论
        咨询报告是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在履行必要的咨询程序后,对咨询对象在咨询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出具的专业报告。
        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在咨询报告中明确说明咨询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的差异,咨询报告不能作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对于因不当使用造成的法律风险应由使用人自行承担。对于委托人在实施需法定评估的经济行为前,因尽职调查、制定方案等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咨询报告的,建议在报告中提示委托人在实施法定评估经济行为时重新聘请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法定评估。
        咨询报告对于咨询目的、咨询用途、报告使用人等的描述应与咨询委托合同保持一致。
        咨询报告应对未履行或无法履行的核查程序、对咨询结论有重大影响的价值估算假设、采用的与咨询对象现状或基于现状对未来预期明显不一致的价值估算假设进行充分说明,并提示报告使用人充分关注咨询中程序受限、特殊价值估算假设对咨询结论的影响。
        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中,因法律法规规定、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或者不能完全履行资产评估基本程序,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或者无法判断其影响程度导致无法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如果拟出具咨询报告,评估机构应该谨慎考虑法律风险。
 
        本执业风险提示仅供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执业时参考,不是对相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的解读,也不能替代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执业中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进行的职业判断。
 
 
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
  202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