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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9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情况的通报
来源:监管部 发布时间:2019-12-24 11:49

各会计师事务所、外地在渝设立的分所:
  根据中注协的要求,重庆市注协于2019年7月至11月开展了全市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目前检查已全面结束。现将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的基本情况
  截止2018年底,全市共有113家会计师事务所,今年共检查了21家会计师事务所(其中包括4家证券资格事务所在渝分所),检查率为18.58%。检查内容主要为事务所的质量控制体系、业务项目质量、职业道德三个方面。
  从总体情况看,事务所执业整体质量水平有所提高,风险意识得到加强。在质量控制体系方面,部分事务所针对自身规模和特点制订了相适应的质量控制制度,在执行过程贯彻和体现了质量和风险意识,管理层的风险意识有所增强;在业务项目质量方面,大部分事务所基本能遵循执业准则,对重要项目实施了主要程序,收集了主要证据,但少数事务所未遵循执业准则,审计程序不完整,审计证据不充分,难以支持审计结论的情形仍然存在,个别事务所还存在个别报告意见类型不恰当、质量低下的情况;在遵守职业道德方面,大部分事务所均较好地遵循了职业道德守则的规定。本次检查发现的问题如下:
  二、事务所存在的问题
   (一)质量控制体系方面存在的问题:
  1、质量控制环境
  在组织结构和治理结构上,个别事务所股东(合伙人)年龄老化或断层严重,年龄结构不合理,个别事务所合伙人年龄超过80岁;个别事务所股东(合伙人)较少参与事务所管理;个别事务所实际控制人为非注册会计师;个别事务所存在一股独大或股权较较集中的情形。
在经营战略上,大部分事务所没有建立清晰的长远目标和明确的发展规划,没有着手建立与之匹配的质量控制制度和人力资源系统,给执业质量带来风险。
  2、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方面
  个别事务所出具的部分审计报告中无主任会计师或其授权的副主任会计师签字,不符合财政部《关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1035号文件的规定;个别事务所将该所大部分注册会计师股东均设为副主任会计师并授权在报告上签章;个别事务所主任会计师仅在报告上盖章但不签名,不能体现主任会计师对报告质量进行复核的责任。以上几种情况均不利于主任会计师对业务质量承担领导责任。
  3、合伙人机制
  本次被检查的中小事务所,合伙人机制普遍存在缺陷,存在的问题包括:没有建立完善的合伙人晋升或退出制度,没有建立激励机制和明确的升迁通道鼓励新股东的加入,不利于调动注册会计师的积极性,股东阶层因得不到新鲜血液的补充而面临老化。
  合伙人的委派、薪酬、违规处理方面,制度不完善,或未严格按制度执行。部分机构合伙人的薪酬主要依据其担任的职务,不予考评和问责,不利于形成奖惩分明的机制使合伙人勤勉尽责。
  4、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在业务承接方面,个别事务所相关制度不完善,如缺少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的规定,缺少股东对承接业务产生重大分歧时的处理意见和处理方法;未设计具体的评估、审批流程,以保证相关制度的有效执行;部分事务所业务承接评价表中记录的内容较为简单,偏于形式化,或承接时仅由项目人员对业务进行初步评价,分管合伙人审核,可能存在评价能力不足的问题;个别事务所派工单显示负责承接项目的人员为业务助理,而非执业注册会计师;部分事务所在业务委派方面,采用“谁开拓谁执行”的做法,没有考虑业务人员的执业经验和专业水平,也没有考虑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5、人力资源
  在人力资源方面,个别事务所未建立员工招聘制度,对招聘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未设定条件,不利于招收合适人才;
  部分事务所未建立有效的培训机制,以参加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为主,缺少结合本所实际、针对性更强、有系统内容的定期培训。
  个别事务所市场拓展费占业务收入比例较高,可能影响项目人员的薪酬待遇,进而影响执业质量;部分事务所采用基本工资加业务提成的方式,业务提成比例过高或为全提成制,薪酬和业务收入紧密联系,可能存在为追求收入、降低执业质量的情形。
  部分事务所未建立系统的考核晋升制度,或建立后未有效执行,不利于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部分事务所由于人手的不足,临聘或经常性聘用一定的兼职审计人员,参与业务,难以充分保证项目执业质量;部分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年龄结构不合理,年龄老化或断层严重。
  6、业务执行
  在业务执行方面,部分事务所项目负责人对业务具体内容并不完全了解,个别项目大部分的工作直接由项目助理完成,签字注册会计师参与度不够;事务所相关制度中也缺乏对项目助理、非注册会计师任职、委派项目类型以及监督的具体规定。
  部分事务所在业务标准和程序的制定、修改和传达方面,没有或未有效针对业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修订专业标准和相关要求,各部门执行标准不统一,部分制度不符合新准则的规定;个别报告未采用新的报告格式或使用格式错误。
  部分事务所质量复核制度不完善,或复核制度与实际执行不符,复核流于形式;或未规定具体的复核流程以及各级复核人的职责,各级质量复核人员的职责未完全履行到位。
  个别事务所专职复核人员数量与业务规模不相匹配,且复核人员无注册会计师资格,无法保证复核人员具备复核所要求的足够、适当的经验和权限,保证复核制度的有效执行。
  个别事务所缺少不相容职责分离、重大分岐的处理等方面的规定。
  部分事务所建立的归档制度不符合准则规定,且未按准则要求进行报告归档。
  7、业务监控
  在质量监控方面,大部分事务所缺乏监控意识,未建立或有效实施有关监控的政策和程序,如设立或指定监控部门与人员,确定监控内容、范围与周期,制订有关监控结果的处理、传达及投诉的处理制度等政策,以确保质量控制制度恰当并有效运行。个别事务所虽建立了监控措施,但没有实施、传达及处理和记录。
  (二)业务报告存在的问题
    1、年报审计业务
  (1)风险评估程序未有效实施。
  检查中发现,风险评估程序的实施仍是事务所的薄弱环节。审计人员一方面不重视风险评估程序,另一方面对如何实施风险评估程序也缺乏深入研究。风险评估程序底稿既没有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实质性的了解,也没有根据了解的状况对重大错报风险领域进行评估,即使粗略地判断出一些风险领域,但与进一步审计程序完全脱节,对实质性程序的实施没有指导作用。
  (2)对重要项目缺乏对经济内容的了解
  检查中发现,部分事务所在对往来项目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预付账款、主营业务收入等重要项目实施实质性程序时,没有对经济内容进行必要的了解,没有关注数字后面的交易实质和商业理由,仅仅是以实际“收”、“付”作为检查确认的证据。
  (3)审计程序单一,以检查会计凭证为主,不重视分析程序的运用。
  不少事务所审计业务中审计程序单一,主要以检查会计凭证为主,未合理运用询问、观察、分析等有效程序,所获取的审计证据也限于凭证抽查记录、复印凭证等对真实性认定的检查,对分析程序的运用不重视,造成审计工作底稿形式单一,对存在、完整性、权利与义务等认定缺乏支持,审计证据难以支撑审计结论。
  (4)对银行存款、往来项目实施函证程序缺乏对函证的控制,对函证可靠性缺乏评估。
  检查中发现事务所对函证程序过程的控制普遍不重视,未记录函证控制过程,未见收、发函证相关的证据资料;过于依赖函证,缺乏对函证结果可靠性的评估,如对个人及关联企业的函证,缺乏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忽视了对其他证据的收集和佐证。此外替代程序实施不充分,大部分仅仅是检查记账凭证,抽查发票,没有核对重要文件、合同等资料。
  (5)对存货、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的现场勘查程序不重视。
  检查中发现,大部分事务所不同程度存在对存货、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的现场勘查不重视的问题。部分项目底稿中仅有检查会计资料记录,未见对存货、在建工程实施现场勘查程序的检查记录。有的项目虽实施了部分勘查程序,但未获取有效的审计证据,未对审计过程中的异常事项予以关注。
  (6)对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的审计程序不到位。
  检查中发现,部分事务所对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如:执行程序单一,多数是随意抽查几张凭证或收集少量合同;样本量严重不足,不重视抽样风险;未执行分析程序,对检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况未进行关注并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未进行截止性测试;对营业成本的计算结转未进行复核或重新计算,而仅仅是关注由存货结转成本的凭证等。
  (7)未对特定项目实施审计程序并收集审计证据
  在检查的审计报告中,部份报告未实施关联方交易、持续经营能力、或有事项、日后事项等特定项目审计程序,未获取相应的审计证据,形成必要的审计记录。
  2、专项审计业务
  今年的执业质量检查,我会把专项审计报告检查列入检查重点范围之一,明确要求每个事务所至少抽查2份专项审计报告。从检查结果来看,抽查的专项审计报告主要类别有专项资金审计、工程竣工决算审计、财务收支审计等。总体来看,专项审计报告的执业质量较年报审计要高,实质性程序实施基本到位,审计证据较为充分适当。但仍然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对初步业务活动,审计计划,控制测试等审计环节底稿简单或没有底稿。如初步业务活动底稿缺乏对客户基本情况的了解和独立性的评估;审计计划极为简单,缺乏实质性内容;每个报告记底稿记录雷同等。
  (2)检查记录不完整,工作底稿以收集、复印资料为主。缺乏对审计过程、职业判断、抽样标准、测试结果分析等相关审计轨迹和记录。
  (3)缺乏基础工作底稿。如:部分报告缺乏现场勘查记录,对文件资料收集不完整,未按项目支出的明细对应编制检查表, 未对送审金额是否有审计调整情况在底稿中说明;缺乏检查程序表、调整分录表;对重要文件缺少查验记录和说明。
  (4)实质性程序实施不到位或存在明显缺陷。如对收入、成本等重要项目未实施分析程序;对银行存款、应收账款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实施有效的替代程序;对存货、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未实施现场勘查程序,或底稿未作记录;未关注关联方交易;对审计中发现的异常情况没有关注并追加审计程序;在实质性测试中抽查样本明显不足。
  (5)质量控制复核不到位。对报告的质量复核流于形式,复核记录只有复核人员签名未见具体内容或复核记录,经质量复核后的报告仍存在不少低级错误等。
  三、检查结果处理
  (一)根据检查结果,重庆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委员会依据《重庆市注册会计师 注册评估师行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办法》,对质量控制体系存在缺陷、执业质量低下的重庆茂源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两名注册会计师程蔚芝、朱伟予以通报批评。
  (二)针对被检查事务所存在的质量控制体系问题和执业质量问题视严重程度,分别对4家事务所及8名注册会计师进行谈话提醒或约谈,对2家事务所下达限期整改书。
  (三)组织专题培训,开展帮扶工作。协会于12月对执业质量较差的70名注册会计师组织专题培训,并召开由被检查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或质量负责人参加的质量控制体系建设经验交流会,并将对部分执业水平较差的事务所开展技术帮扶工作,有针对性地提升执业质量。
请各事务所对照上述问题,认真检查本机构在质量控制体系、职业道德及业务项目质量方面存在的不足及问题,建立健全本机构的质量控制制度并保障有效遵循,以切实提高执业质量。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9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