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注册会计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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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管理办法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4-10-28 00:00

 

    一、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即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包括1994年以前经考核批准为注册会计师个人会员或曾持有注册审计师资格证后经财政部批准转为注册会计师个人会员和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成绩合格申请加入注册会计师协会而成为个人会员者 。
  三、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市注协”)负责管理非执业会员。鉴于本市区域宽广,为方便会员就近办理入会、转会 、年检等相关手续,也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代为管理。
    四、申请成为会员的程序: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全科合格证五年内,可以申请加入市注协,成为会员。要求加入市注协的申请人按照“属地和自愿”的原则,向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或市注协递交以下资料一份:
    1、本人填写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申请表》(附表一);
    2、《全科合格证》、《最高学历证》、《职称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签章后,将上述申请材料集中上报市注协,市注协审查批准后,发给中注协统一印制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证》。并将批准文件上报中注协备案。领取会员证时,交纳证书工本费50元。会员证书由持证人自行保管,作为本人具备会员资格的有效证明。
   五、注册会计师因下列原因之一,可申请保留会员资格。
    1、离开事务所,专职从事其他行业工作;
    2、超过规定的执业年龄;
    3、年检未予通过(但因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受刑事处罚、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年检未予通过者除外)。
    六、注册会计师申请保留会员资格应向所在会计师事务所递交以下资料一份:
    1、本人填写《注册会计师转非执业会员表》(附表二);
    2、《注册会计师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注册会计师专用印章;
    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签章后,将上述申请材料集中上报市注协,同时交回《注册会计师证书》及注册会计师专用印章。经市注协审查批准后,发给中注协统一印制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证》。并将批准文件上报中注协备案。领取会员证时,交纳证书工本费50元。会员证书由持证人自行保管,作为本人具备会员资格的有效证明。
  七、市注协批准入会、转非每年受理两次,具体时间为每年的5月20日至6月20日、11月20日至12月20日。              
  八、会员有下列权利:
     1.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学习、培训、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3.获得本协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4.反映会员意见和要求;
     5.监督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6.监督本协会的会费收支;
     7.申请退出本协会。具体程序为:会员本人通过事务所向市注协提出书面退会申请,交回《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证》,即被认为退会有效。市注协将注销其会员挡案。会员退会后,会员证的编号同时作废,不再启用。
    九、会员有下列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2.接受本协会监督、管理;
     3.按期交纳会费;
     4.提交有关活动的资料;
     5.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6.自觉接受后续教育,按要求完成本协会规定的专业学习任务,了解行业发展动态,除平时自学外,还应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专业学术活动。
    十、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市注协取消会员资格,收回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证:
     1.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2.受刑事处罚;
     3.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
     4.无故两年不交纳会费;
     5.无故未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学习任务;
     6.做出严重损害会计师形象的行为。
    被取消资格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取消资格收回会员证书的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复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收到复议申请30日内进行复查。
    十一、会员必须参加市注协组织的定期检查,年检工作每两年举行一次。检查内容为:
     1.会费交纳情况;
     2.接受后续教育情况;
     3 .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检查合格者由市注协在会员证书上加盖印章。
    十二、会员调动工作,或单位隶属关系发生变化,跨省的,应该办理转会手续。会员由本市转移到外省市的,应由本人填写“非执业会员转会申请表”(附表三)一式四份,由转出单位同意、签章后送市注协,市注协核准、签章后将一份《非执业会员转会申请表》返还给转出单位存档,三份返还交会员到转入地省级(或省级以上)注协办理转入手续,经转入地省级注协(或省级以上注协)同意、签章,返还一份到本市市注协存档;会员由外省市转入本市,须在转出地省级(或省级以上)注协办理转出手续,持转出地注协出具的转会证明(或转会申请表)、会员证、身份证,经转入单位同意、签章后随同以上转出手续在三十日内送市注协审核批准。
    十三、会员在本市内如需变更挂靠管理单位,应填写“非执业会员转所申请表”(附表四),一式三份,经转出、转入单位同意签章后,送市注协审批,市注协核准、签章后各返还一份“非执业会员转所申请表”给转出、转入单位存档。
    十四、会员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变动,应及时报告所挂靠管理的事务所并通过事务所书面通知市注协。未及时报告事务所并通知市注协,或跨省调动工作,未办转会手续,而与市注协失去联系,以及其他原因等致使其两年没有接受检查,会员证上没有加盖印章的,即视为自动放弃会员资格,予以除名。会员死亡,其会员资格自然消失。
    十五、各事务所应有专人负责管理所挂靠的会员,组织会员参加学习和其他活动,督促会员完成后续教育任务,将后续教育情况记载在会员证上,并加盖事务所公章。市注协将每年对后续教育下达培训计划内容,具体后续教育实施意见另行规定。
    十六、会员专职到会计师事务所从业,待具有两年以上独立审计工作经验后,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按注册会计师审批规定向市注协申报注册。             
    十七、本办法由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十八、本办法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