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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重庆市资产评估机构价格行为的通知

渝评协〔2015〕4号

来源:综合部发布时间:2015-01-01 00:00点击次数:

 

全市资产评估机构、外地资产评估机构在渝分支机构:
  为维护评估服务市场价格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重庆市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价格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文件精神,协会对规范重庆市资产评估机构价格行为通知如下:
  一、资产评估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定价。资产评估机构应综合考虑业务的难易程度、执业风险、人力成本、相关费用、所在区域、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等因素,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资产评估机构服务收费可以采取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二、资产评估机构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不得相互串通哄抬或操纵价格水平,也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实施不正当竞争,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利益。
  三、资产评估机构应当遵守自行制定的收费标准,不得随意调整收费标准。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可执行总所收费标准,也可自行制订分支机构收费标准。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后三个工作日内向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备案;首次备案应于2015年4月30日前完成。
  四、资产评估机构异地提供服务,可额外收取交通费、差旅费,具体标准由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五、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本所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价格等与服务及收费有关的具体事项,以及投诉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其中,收费项目栏应当载明收费金额、结算方式以及是否预收等内容。除业务约定书载明的收费金额以外,资产评估机构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或财物。
  七、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实行项目成本管理,对每个项目收费进行测算,准确记录项目实际发生工时,并将测算过程和工时记录在业务档案中归档保存。
  八、资产评估机构开展公益类审计、咨询、代理服务可不收取服务费用。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承接公益服务项目后向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备案。
  九、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加强内部价格管理,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监督检查。
  十、协会将在调查研究,测算行业服务成本的基础上,定期或不定期地发布重庆市资产评估机构服务收费参考标准,供资产评估机构参考使用。
  十一、协会将加强行业诚信自律,加大执业质量检查力度,对收费标准或实际收费明显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资产评估机构实施重点检查,防止出现降低质量标准、加大执业风险、危及行业声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
2015年3月17日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