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外地来渝设立分支机构: 备案部门:协会监管部 附件一:执业机构质量复核情况备案表
为贯彻落实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和中国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有关质量复核的要求,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以下简称“执业机构”)质量复核的管理,提高执业质量,防范系统风险,保障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执业机构质量复核制度实施备案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和《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的要求,执业机构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实施必要的质量复核,以合理保证按照执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执行业务,并出具恰当的报告。包括制定复核标准;明确监督和复核责任;明确复核人员的资格要求、经验和权限,确保其客观性和权威性;制定复核记录程序等。各执业机构应深刻领会执业准则精神,结合自身特点,将质量复核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并切实遵照执行。
二、执业机构在2013年1月31日前将本机构质量复核制度建立情况、质量控制部门设置及复核人员情况报送协会进行初次备案。备案内容包括:执业机构质量复核制度(电子版)、执业机构质量复核情况备案表(附件一,纸质和电子版)。
执业机构涉及有关质量复核制度、质量控制部门、复核人员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变更情况报送重庆市注协、评协备案。
三、对执业机构质量复核制度实施情况备案,有利于执业机构完善质量复核制度,加强对复核人员的管理,促进复核人员的技术交流,提高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提升复核效果和业务质量。协会将充分利用备案制度,持续关注执业机构的质量复核制度实施情况,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咨询,以促进执业机构健全质量控制体系。
联系人:蔡雪晴、廖昌祥
电话(传真):6703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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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