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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业共产党员党费缴纳和上交的通知

渝注党委[2008]30号

来源:本站原创发布时间:2008-07-10 00:00点击次数:

 

各支部(总支):
   行业党委于近期转发了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行业共产党员党费缴纳从2008年4月1日起全部按照新规定执行。根据《规定》,现将行业共产党员党费缴纳和上交通知如下:
   一、党费缴纳的要求
   1、自觉。党员缴纳党费应当自觉,由本人按月亲自交给党支部或党小组,不宜由别人代缴。如遇特殊情况,经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党员或者亲属代为缴纳。
   2、按时。按照党章的要求和党组织的规定,党员缴纳党费应当按时缴纳,不能拖延。如遇特殊情况,经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对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缴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3、足额。党员缴纳党费应当根据个人在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的实际收入,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纳。
   二、党费缴纳的范围
   1、党员组织关系正式转入行业党委的共产党员。
   2、党员组织关系临时挂靠在行业党委的共产党员。临时组织关系的党员党费计算基数,仅指该党员在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所取得的实际收入。
   三、党费缴纳的时间
   各支部(总支)每半年向行业党委集中上缴党费。具体时间为:每年的6月15日前完成上半年党费缴纳、次年的1月31日前完成下半年党费缴纳。2008年1月—6月的党费,请各支部(总支)于2008年7月31日前上报行业党委。
   四、上交党费时提交的资料
   各支部(总支)在向行业党委缴纳本支部(总支)党员党费时,需连同《中共重庆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行业委员会行业共产党员党费缴纳明细表》(见附件)上报。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由行业党委存档,一份返还支部(总支)存档。
   五、注意事项
   党员党费缴纳的标准和要求,严格执行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其缴纳情况作为党员年度民主评义的重要依据。
   各支部(总支)要加强党费管理,明确支部组织委员或一名党员负责党费收缴工作。
附件:中共重庆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行业委员会共产党员党费缴纳明细表
                        

 

 

二ΟΟ八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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