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28日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重庆市民政局于2026年5月18日核准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英文全称为ChongQing Appraisal Society,缩写为CQAS。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重庆市内资产评估行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成立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经重庆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切实加强清廉组织建设,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
本会支持党的统一战线和民族宗教工作开展,加强意识形态等领域风险防控,避免重大风险发生。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本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服务国家建设为主题,以诚信建设为主线,服务本会会员,监督会员遵守职业道德守则和执业准则规则,依法实施行业服务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公众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推动行业科学发展。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重庆市财政局,登记管理机关是重庆市民政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七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重庆市。本会的住所为重庆市两江新区。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八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九条 本会党组织紧紧围绕党章赋予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引领正确政治方向,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领导本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基层组织工作。
第十条 本会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书记参加本会管理层有关会议。非党员负责人接受邀请应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及返还党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行业管理规范;
(二) 制定本市行业管理规范;
(三) 制定本市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开展行业诚信建设,督促行业履行社会责任;
(五)对资产评估师的会员资格进行年度检验,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对违规行为予以惩戒或实施自律监管措施;
(六)组织实施重庆地区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
(七)组织、推动会员培训和行业人才建设工作;
(八)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技术支持;
(九)开展资产评估行业宣传;
(十)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一)开展与国内、国际同行业之间的交流活动;
(十二)组织实施行业信息化建设;
(十三)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十四)承办其他应由本会办理的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符合《资产评估法》规定的条件;
(四) 本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提交的材料和履行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
(二)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向会员发放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给予的惩戒提出申诉;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和培训活动;
(四)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六)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要求;
(七)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八)依照规定申请退出本会;
(九)依照章程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本会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遵守执业准则、规则和会员职业道德守则;
(四)遵守本会纪律;
(五)接受本会监督、管理;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
(八)自觉维护资产评估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九)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
(十)根据本章程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训诫;
(二)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四)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五)除名。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需按有关规定提交书面报告并交回相应会员证明。
第二十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
(一)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被除名后或者第二十条有关情形被确认丧失会员资格的,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 本会通过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记录会员信息,本会置备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名册,对理事、常务理事、监事情况进行记载。
会员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执业会员名单提供公众查询;理事、常务理事、监事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并向会员公告。
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相关档案,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管理办法及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本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十)审议理事会提议,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一)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十二)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五条 经理事会、监事会或者本会1/5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5以上会员代表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名称变更、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应当由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选举原则上应采取差额的方式,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理事不在本会领取薪酬。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1/3,应为奇数,其总人数最多不超过200人。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行业有一定社会影响和代表性;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参与本会事务决策的能力、精力和积极性;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至少3个月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等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订的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抄送登记管理机关;换届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业务主管单位意见;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二)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每届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且增补后理事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1/3,并于20日内同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应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1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三十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三十一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四)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常务理事;
(三)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提名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本会专兼职工作人员的人选;
(七)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审议、批准本会制定的重要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四)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十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处分;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每届任期内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丧失理事资格,经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确认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无记名投票通过。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调整负责人;
(二)届中增补、罢免理事;
(三)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八条 经会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应为奇数。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三十二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3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丧失常务理事资格,经理事会确认后生效。
第四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但涉及需要无记名投票的相关重大事项除外。
第四十一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四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本会负责人总数不得低于3人,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2,且最多不得超过40人;负责人应当具备常务理事资格。
第四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资产评估行业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本会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同级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本会会长、秘书长、法定代表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第四十四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选任制)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五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是本会办事机构,负责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相关决议、决定,承担本会日常工作。
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选任制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卸任或被罢免后的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七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会长、法定代表人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决算,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人选,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生效,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至少保存30年。
拟免职负责人的,应当在免职决议作出前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新选任负责人的,应当在选任决议作出后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的选举结果(含届中调整)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向社会公开。选举结果须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五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应为奇数。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一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和文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五十七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八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九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六十条 本会到期未正常换届的,应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换届筹备领导小组开展换届工作。业务主管单位可以指定行业协会负责人组建换届筹备领导小组;必要时,也可选派工作人员担任换届筹备领导小组成员,督促指导其完成换届选举工作。换届材料经相关部门形成一致意见后,可直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换届选举。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二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会费管理办法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额度应当明确,不得具有浮动性,其中:单位会员会费不得超过4个档次。
第六十三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六十四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六十七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八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七十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未经会员代表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本会的证书、印章以及有关档案文件为本会所有,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第七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各项保险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二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负责人名单、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十三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第七十四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五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3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通过后的15日内,由理事会确定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由业务主管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指定组成的清算组应当包括具备律师、会计师等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八十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进行清算(办理注销):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目标任务;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
(三)团体因发生分立、合并而不存在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
(五)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六)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七)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八十一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十二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6年2月28日第五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