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计师事务所、外地在渝分支机构: 现将《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通知>的通知》(渝财会[2008]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通 知》内容详见http://www.mof.gov.cn/kjs/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0809/t20080912_74645.html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各会计师事务所、外地在渝分支机构:
现将《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通知>的通知》(渝财会[2008]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通
知》内容详见http://www.mof.gov.cn/kjs/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0809/t20080912_74645.html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