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跨省设立的分所: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4号,下简称财政部令第24号)第五十四条及财政部《关于做好2008年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财会便〔2008〕14号,后简称财政部14号文)的规定,为做好我市2008年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后简称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备时间 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截止时间为2008年5月31日。 二、报备对象 重庆市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跨省设立的分所。 三、报备内容及方式 (一)报备内容。 1、《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2); 2、《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3) 3、《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 4、审计过的2007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5、事务所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有成员所或者联系所合作关系的,还应当报送《会计师事务所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合作关系情况表》(附表10)及其合作开展业务情况的文字说明。 上述表格,请各事务所登陆“重庆会计之家网站”(www.cqkj114.org.cn)或“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下载。 (二)报备方式。 1、事务所必须登录会计行业管理系统网站(http://www.acc.gov.cn),在“基本信息报备”功能中填写《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 2、本地分所的报备书面材料由本地总所负责汇总统一报送。同时分所应当登陆系统网站填写《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 3、跨省设立分所的,分所应当登陆系统网站填写《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同时,督促总所及时向分所所在地财政部门报送备案书面材料。 四、报备要求 (一)须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开展基本信息报备工作。 按照财政部14号文的要求,2008年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工作必须应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进行。请各事务所在报送书面备案材料的同时,必须在系统中完成基本信息报备。 (二)报备内容以填报日实际情况为准,且网上填报内容与书面报备材料必须一致。 (三)报备前的变更备案工作。 我局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部分事务所存在当前真实情况与对外向有关部门报送的信息有不一致的现象。为确保本次报备信息质量,各事务所在提交基本信息报备前,请务必认真核对会计行业管理系统数据信息,特别是事务所名称、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主任会计师、分所负责人、合伙人或股东、注师人数、出资总额或注册资本等信息,确保事务所当前实际信息与系统中的数据信息以及对外向有关部门报送的数据信息一致。若有不一致的,请按以下流程分类完成变更备案工作: 1、凡事务所发生变更事项后,已向我局提交书面变更备案材料,但未及时在系统中进行变更备案程序的,请立即通过系统“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备案”栏目完成变更备案操作,其中,各分所的变更事项操作请督促总所及时通过系统完成。 2、凡事务所发生变更事项后,既未及时向我局提交书面变更备案材料,又未在系统中进行变更备案程序的,应按照财政部令第24号第四章“会计师事务所的变更”等相关条款的规定,及时向我局提交变更备案的相关书面材料,并同时在系统中完成变更备案操作(系统操作程序同上第1点)。 (四)报备确认及处理。 凡事务所报备填报实际情况与系统中的数据信息以及对外向有关部门报送的信息不一致的,我局将不予通过基本信息报备确认;凡事务所有财政部令第24号第五十八条“向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不及时报送相关材料”行为的,我局将根据第六十二条、六十三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换发新执业证书 按照财政部14号文统一要求,基本信息报备结束后,我市将于10月1日起陆续统一换发新执业证书,并于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启用新执业证书,现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正本及副本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统一废止。请事务所在完成基本信息报备的基础上,主动并如实核对本事务所实际情况与系统中的数据信息以及对外向有关部门报送的信息是否一致。凡因信息不一致报备未经我局确认的,我局将不予换发新执业证书并公告。各事务所在领取新执业证书时,请提交以下材料,并装订成册: (一)事务所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以供复核。 (二)事务所执业证书正本和副本原件、分所执业证书原件。 在基本信息报备及执业证书换发工作中若有问题,请及时与市财政局会计处联系。联系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1号重庆市财政局。联系方式:互联网QQ群号码:53551681;联系电话:67575526;联系人:吴桐、陈定。确实无法完成网上报备的,可在提交书面备案材料时,到我局会计处526房间现场完成报备。 附件:财政部《关于做好2008年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财会便〔2008〕14号) 二OO八年五月十二日 主题词:财政 会计师 事务所 报备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