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根据2007年7月9日下发的《省财政厅关于200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报备情况的通报及限期整改的通知》(鄂财会发[2007]17号),各所应当于规定整改期限内达到设立条件。经核实,武汉中正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等6家会计师事务所未在规定期限内达到设立条件。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四十八条规定,我厅决定对武汉中正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等6家会计师事务所作出撤回设立许可的处理。各所应于2007年11月10日前向我厅交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你所不得承接新的业务。
撤回设立许可的6家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如下:
1、武汉中正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执业证书编号42010332);
2、武汉天鹏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执业证书编号42010072);
3、武汉新阳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执业证书编号42010171);
4、武汉诚恒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执业证书编号42010118);
5、湖北珞珈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执业证书编号42010055);
6、武汉欣然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编号4201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