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也可从事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的鉴证业务 2006年3月2日下午,市注协胡小庆秘书长、王琳副秘书长针对二届四次理事会上代表提出的国家税务总局13号令的贯彻执行问题,走访市地税局所得税处,专门就《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进行咨询。所得税处负责同志就13号令第十七条作了解释,明确指出目前互联网上转载的13号令第十七条有误,正确的内容是“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是指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企业某项经济事项发表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定意见书”(详见附件)。也就是说,凡是会计师事务所均可从事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的鉴证业务。 附件:《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
我们还获悉,国家税务总局将改变企业所得税汇算方式,企业可以自行汇算,也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不久,正式文件将出台,届时,我会将及时通告这方面信息。
请各执业机构及时提供执业方面的信息,便于我会及时与有关部门协调沟通,解决有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