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中司法评估的规定(试行)》的规定,结合评估机构的行业资质和司法鉴定资格,已完成《重庆法院司法评估机构名单(2016年度)》的初审和公示工作,现将正式名单印发给你们,并对名单的使用提出以下要求,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全市各级法院对外委托司法评估选择确定评估机构时,应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市高法院的相关规定,根据评估标的物类别,在市高法院公布的《司法评估机构名单(2016年度)》中具备房地产、土地、资产、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名单中采取计算机点击等随机方式选择确定评估机构,不得采取当事人协商、人民法院推荐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二、同一案件所涉资产类型在房地产、土地、资产、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分类有两类及以上的,委托法院在随机选择评估机构时,应当将同时具备相关类型评估资质的机构作为备选机构确定评估机构。各中、基层法院不得自行建立评估机构名单和缩小备选评估机构名单范围。
三、本名单至重庆法院司法评估机构新的名单产生时失效。
本通知下发之前已委托不在本名单范围内的评估机构评估的,委托法院应督促原受托评估机构保质高效完成后续评估工作,不得撤回委托另行委托评估。
附件:
1﹒重庆法院房地产类司法评估机构名单(2016年度)
2﹒重庆法院土地类司法评估机构名单(2016年度)
3﹒重庆法院资产类司法评估机构名单(2016年度)
4﹒重庆法院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类司法评估机构名单(2016年度)
5﹒重庆法院房地产类司法评估机构名单(2016年度)联系方式
6﹒重庆法院土地类司法评估机构名单(2016年度)联系方式
7﹒重庆法院资产类司法评估机构名单(2016年度)联系方式
8﹒重庆法院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类司法评估机构名单(2016年度)联系方式
2016年7月1日
附件下载:
附件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