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务所名称
重庆清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贺道远
设立批准文号
渝财注〔1999〕95号
事务所执业证书编号
50340040
法定住所
重庆市开县开州大道工商局12楼
邮 编
405400
一、变更情况
变更项目
变更前情况
变更后情况
事务所名称
法定住所、邮编及联系电话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
股东
数量
17
13
姓名
贺道远、李劲、彭继云、袁奕、李世荣、鄢玲、唐婉秋、朱洪均、李群芳、王芳才、吴传斌、张志清、谭洁、刘昌林、张光祥、赵建华、周光平
贺道远、李劲、彭继云、袁奕、李世荣、鄢玲、唐婉秋、朱洪均、李群芳、王芳才、吴传斌、张志清、谭洁
二、新 股 东 名 单
姓名
性别
执业资格
原所在事务所名称
是否是原事务所股东
是否办理完股权转让手续
转出原事务所时间
转入该事务所时间
拟成为股东前注师资格通过注册年检时间
取得注师证后拟成为股东前连续5年在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时间
拟成为股东前3年内是否因执业行为受过行政处罚
三、其他情况:成为股东前1年内变更后的股东未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撤销会计师事务所决定的行为。
四、相关规定
(一)对股东及注册会计师要求:1、股东和其他注册会计师在未办理完转入该事务所手续以前,不得在该事务所执业;2、事务所发生变更事项后,股东条件应当符合《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以下简称24号令)第九条的规定;3、注册会计师不得有24号令第五十七条规定的行为。
(二)对事务所要求:1、事务所发生变更事项后,事务所条件应当符合24号令第八条的规定;2、事务所不得有24号令第五十八条禁止的行为。
(三)此公告的依据为24号令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