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申请设立重庆分所情况的公示
(公示时间:2014 年7月9日至7月15日)
一、设立分所的事务所情况 | ||||||||||
事务所名称 |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组织形式 |
特殊普通合伙 | |||||||
事务所法定住所 |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A座8层 | |||||||||
设立批准时间 |
2011年7月7日 |
设立批准文号 |
京财会许可 [2011] 0056号 | |||||||
注册会计师人数(不包括拟转到分所的注师) |
302 |
上年末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 |
45812.32万元 | |||||||
行政处罚记录 |
申请设立分所前三年内事务所及其已设立的分所没有因执业行为受过行政处罚 | |||||||||
二、拟设立的分所情况 | ||||||||||
拟设立分所名称 |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 |
分所注册会计师(人)(含分所负责人) |
40 | |||||||
分所办公场所 |
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金渝大道99号26-1 |
邮 编 |
401122 | |||||||
分所负责人 | ||||||||||
姓名 |
性别 |
执业资格 |
是否该事务所合伙人(股东) | |||||||
宋朝学 |
男 |
注册会计师 |
是 | |||||||
三、相关规定 (一)设立分所的事务所条件:设立分所的事务所条件应当符合《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以下简称24号令)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设立的分所的条件:设立的分所的条件应当符合24号令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三)此公示的依据为24号令第十五条第二款。 |
说明:对此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联系监督电话: 67575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