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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检查情况的通报

渝会协[2016]90号

来源:监管部发布时间:2016-12-22 10:57点击次数:

 

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外地来渝设立的分支机构:
  根据财政部、中注协、中评协的要求,重庆市注协、评协于2016年7月至10月开展了全市执业机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目前已全面结束。现将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执业机构”或“机构”)执业质量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的基本情况
  截止2015年底,全市共有89家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86家非证券资格资产评估机构,今年共检查了19家会计师事务所,17家资产评估机构,检查面为20.69%。检查内容主要为执业机构的质量控制体系、业务项目质量、对上一次检查存在的问题对照复查等三个方面。
  从检查整体情况看,执业机构的执业质量整体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风险意识得到了显著的加强。在质量控制体系方面,执业机构经过上一轮检查后,普遍针对自身规模和特点制订了较为完整的质量控制制度,在执行过程中质量和风险意识也得到了一定的贯彻和体现,管理层的风险意识有所增强,但主任会计师对质量控制承担领导责任、合伙人机制、监控等方面制度明显还不完善;在遵守职业道德方面,除个别执业机构存在违反职业道德的情形外,大部份执业机构均较好地遵循了职业道德守则的规定;在业务项目质量方面,大部份执业机构基本能遵循执业准则,对重要项目执行了主要程序,收集了重要证据,但部份会计师事务所一些重要项目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获取的关键审计证据不充分;审计底稿中缺乏必要记录和审计轨迹的情况还比较突出。
  二、会计师事务所存在的问题
  (一)质量控制体系方面
  部分机构质量控制体系存在下列问题:

类别 问题
 
 
 
质量控制环境
1.个别所存在代持股份的情况,实际持股人与名义持股人不同。个别所存在非注册会计师控制人。
  2. 部分所无明确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业务主要依赖于老客户,新业务开展不力,不利于事务所的长远发展
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个别所授权的副主任会计师过多,出具的报告鲜有主任会计师签字,不利于主任会计师承担领导责任。
合伙人机制 1.部分所无有效的合伙人(股东)晋升或退出机制,优秀人才难以进入事务所决策层。
2.部分所合伙人(股东)年龄结构不合理,年龄老化或断层严重。个别所全部股东年龄均在51-55岁之间。
3.合伙人的委派、薪酬、违规处理方面制度不完善,或未严格按制度执行。部分事务所合伙人的薪酬主要依据其担任的职务,不予考评和问责,不利于形成奖惩分明的机制使合伙人勤勉尽责。
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1.个别所相关制度不完善,如缺少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的规定,缺少股东对承接业务产生重大分歧时的处理意见和处理方法。也未设计具体的评估、审批流程,保证相关制度的有效执行。
2.在业务初步评估方面,部分所承接业务时没有有效地对客户诚信情况,事务所或项目组的独立性、胜任能力等因素进行了解和评价。
3.在业务承接的批准方面,未编制业务约定书,或业务约定书上无负责人员签字,未能体现出业务承接的审批过程。
4.在业务委派方面,各业务部门联系的业务原则上由联系业务的部门优先承接,在不相容职责相分离上存在缺陷。
5.个别所在区县设立了业务分部,区县分部的业务承接和执行脱离事务所的实际控制。
人力资源 1.部分所未建立有效的培训机制,以参加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为主,缺少结合本所实际、针对性更强、有系统内容的定期培训。
2.部分所采用基本工资加业务提成的方式,业务提成比例过高,薪酬和业务收入紧密联系,可能存在为追求收入、降低执业质量的情形。
3.部分所未建立系统的考核晋升制度,不利于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4.个别注册会计师签字出具报告的数量过多,与工作时间不完全匹配;个别所根据业务需要,临时聘用一定数量的人员。项目组专业胜任能力不足,事务所可能面临较大的经营风险。
业务执行 1.部分项目负责人对业务具体内容并不完全了解,个别项目大部分的工作直接由项目助理、非注册会计师或非事务所正式职员完成,项目负责人参与度不够。
2.部分所质量复核制度不完善,或制度未得以有效执行,复核流于形式。个别所复核人为非注册会计师,难以保证复核人的专业胜任能力。个别所二三级复核在正式报告出具后进行,不能起到质量控制作用。
3.个别所业务项目分类不严谨,未与需要承担的审计责任完全配比,如规定将仅供委托方内部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年检使用的上市公司的重要子公司、金融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鉴证业务,可以不划分为高风险业务。
4.个别所未制定具体的验资、审计专业标准;部分所未有效针对变化及时修订专业标准和相关要求,审计报告采用已废止的《独立审计准则》,验资报告未根据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部分所报告存在风险导向审计理念贯彻不到位、控制测试未得以有效执行等问题。
5.个别所防伪标识管理不到位,报备系统部分内容未准确填写。
监控 大部分事务所缺乏监控意识,未建立或有效实施有关监控的政策和程序,如设立或指定监控部门与人员,确定监控内容、范围与周期,制订有关监控结果的处理、传达及投诉的处理制度等政策,以确保质量控制制度恰当并有效运行。个别事务所虽实施了监控措施,但没有实施、传达及处理和记录。
  (二)年报审计业务方面
  1、风险评估程序未有效实施
  检查中发现,风险评估程序的实施仍是事务所的薄弱环节。审计人员一方面不重视风险评估程序,另一方面对如何实施风险评估程序也缺乏深入研究。风险评估程序底稿普遍流于形式,既没有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实质性的了解,也没有根据了解的状况对重大错报风险领域进行评估,即使粗略地判断出一些风险领域,但与进一步审计程序完全脱节,对实质性程序的实施没有指导作用。个别事务所则完全没有实施。
  2、控制测试基本不执行或执行流于形式
  检查中发现,部分事务所对进一步审计程序中控制测试不执行或虽执行但基本流于形式,对审计结论有实质性支撑作用的控制测试程序及底稿很少,工作底稿也未记录不执行的原因,或虽说明了原因,但与其后实施的实质性程序自相矛盾。总体来看,控制测试仍然是中小事务所普遍比较薄弱的一个环节。
  3、审计计划流于形式
  检查中发现,不少事务所审计计划流于形式,没有针对性,缺乏重要的内容,对审计业务的开展缺乏实质意义的指导和控制。部分项目中的审计计划不考虑客户所处行业特点、规模大小和审计复杂程度的不同,审计计划格式固定,内容千篇一律。没有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制订。
  4、业务报告逐级复核流于形式,未真正得到有效执行
  检查中发现,被检查事务所大部份都制订了较为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包括质量逐级复核制度,但在实际工作中并没有得到有效地执行。工作底稿中虽有复核人签字,但没有复核的具体内容,也没有复核的记录。报告和底稿中存在很多明显的错误和瑕疵,质量复核没有落到实处。有些中小事务所未根据本所实际情况和人员特点制订符合本所的复核制度。
  5、不重视分析程序的运用
  不少事务所审计业务中审计程序单一,主要以检查会计凭证为主,未合理运用询问、观察、分析等有效程序,所获取的审计证据也限于凭证抽查记录、复印凭证等对真实性认定的检查,尤其对分析程序的运用不重视,造成审计工作底稿形式单一,对存在、完整性、权利与义务等认定缺乏支持,审计证据难以支撑审计结论。
  6、银行存款未函证,或缺少函证控制,重大未达帐项未调整
  检查中发现,部分事务所对银行存贷款函证不重视,多以银行收费为由不予实施,底稿中也未记录不予实施的理由。部分事务所即使实施了银行函证,也未对函证进行控制。收集了银行存款对帐单复印件,但没有与原件核对相符的记录;虽查出了金额较大的未达帐款,但一般只进行核对,没有进一步检查是否应该调整会计报表,导致金额较大的未达帐款应调整而未调整,形成会计报表错报。 
  7、往来项目的函证缺少控制,对回函结果不符的未引起重视
  一是对函证程序过程的控制不重视,函证不是由审计人员直接发出和回收,而是通过企业财务人员收发,由此将造成函证的可靠性受到削弱;二是对函证程序的结果不重视,有些函证回函结果不符,但注册会计师并未实施进一步程序关注不符事项的原因,以消除疑虑;三是过于依赖函证,缺乏对函证结果可靠性的评估。如对个人及关联企业的函证,缺乏谨慎态度,对函证结果过于依赖,忽视了对其他证据的收集和佐证。四是替代程序实施不充分,大部份是随意抽取凭证,所取得的证据没有目的,也没有检查相关佐证,使证据缺乏说服力。
  8、对存货、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的现场勘查程序不重视
  检查中发现,不少事务所不同程度存在对存货、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的现场勘查不重视的问题。有的项目仅仅检查会计资料,未对存货、在建工程实施现场勘查程序。有的项目虽实施了勘查程序,但底稿中未作任何记录。
  9、对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的审计程序不到位
  检查中发现,部分事务所对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如:执行程序单一,多数是随意抽查几张凭证或收集少量合同;样本量严重不足,不重视抽样风险,几千万上亿的金额只抽取几万、几十万的凭证;未执行分析程序,以从中发现可能存在的异常状况;未进行截止性测试;对营业成本的计算结转未进行复核或重新计算,而仅仅是在形式上关注由存货结转成本的凭证等。
  10、未对特定项目实施审计程序并收集审计证据
  在检查的审计报告中,部份报告未实施关联方交易、持续经营能力、或有事项、日后事项等特定项目审计程序,并获取相应的审计证据,形成必要的审计记录。

  三、资产评估机构存在的问题
  (一)质量控制体系方面
  部分机构质量控制体系存在下列问题:
类别 问题
质量控制环境 部分机构内部制度中规定设立监管部对质量进行控制,但实际未设立此部门和配备相关人员,制度设计流于形式。
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个别机构未建立首席评估师制度,质量控制主要通过评估部负责人监管;个别机构虽设置首席评估师,但未认真履职,未有效发挥质量控制的作用。
人力资源 1.部分机构缺少有效培训机制,执业人员对准则学习和理解不深入,执业规范性与准则要求存在差距。
2.部分机构未建立人员考核晋升制度,未对员工进行定期考核和晋升激励,人事管理制度不完善,不利于人才储备和机构持续发展。
业务执行 1.部分机构复核程序流于形式,未对复核提出问题进行分析、修正的情况下即出具了正式评估报告。
2.个别机构复核人员专业水平及责任心不够,未能对明显不符合准则的报告予以纠正。
3.个别机构未按规定进行档案管理,在档案中并未见到交接记录和档案人员签名。
 
  (二)评估业务方面
  1、评估工作底稿的规范性和完备性方面
  (1)缺少业务约定书或业务约定书不规范
  (2)缺少评估计划或评估计划编制过于简略
  (3)缺少必要现场调查记录或评估底稿记录不完整
  ①对实物资产的现场勘察记录过于简单粗略,有多项设备时,只在申报表上打勾或对个别设备补充填列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等,未采用ABC分类勘查;缺少重点房屋、重点设备现场调查记录。
  ②企业价值评估业务中没有进行必要的访谈,未根据评估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合理的现场调查方式,询问、函证、监盘、勘查等重要程序记录不完整或出现错误。
  (4)收集的评估资料不完整
  ①部分单项资产或资产组合评估中,未取得委托方评估申报明细表,或评估申报明细表填列内容不完整,无申报方盖章确认。
  ②对资产权属、存在性、状态等资料收集不完整。
  ③企业价值评估中未收集企业历史沿革、现状、发展前景、相关宏观、区域经济、公司制度、税收政策等资料。
  ④对无形资产评估,缺少对宏观经济环境、行业状况及前景、企业状况及前景调查资料,未来收益的预测缺乏宏观和微观数据的支撑。
  (5)评定估算无详细计算、分析过程
  ①实物资产无测算表,或测算表中重要参数的确定无依据或说明。
  ②采用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时,收入、成本费用预测依据不足,对运营资金的分析、测算过程和盈余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分析不够充分。
  ③无形资产评估时,如商标权价值估算中收入、成本费用、收益期及折现率取值依据不足。
  (6)管理类工作底稿不完整
  有些项目缺少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业务承接风险评价、客户报告签收等管理类工作底稿,底稿不能反映公司质控体系要求的相应承接流程;以报告签发流转表代替三级复核,底稿中无重大问题复核、处理记录,底稿不能反映公司已进行质量复核的轨迹。
  (7)评估工作底稿不规范
  主要表现为企业价值评估项目,评估底稿无资产、负债清查评估程序表;有的经专项审计的项目,直接复印审计底稿作为评估工作底稿,也未就利用审计底稿的原因及合理性进行说明;工作底稿未编制索引号、没有分类归档;部分项目重要勘查记录、询价记录和评定估算过程未同时形成纸质文档并归档。
  2、评估报告内容规范性和完备性方面
  (1)报告标题不规范。未表述为“企业名称+经济行为关键词+评估对象+评估报告”。
  (2)报告组成部分不规范。被检查的部分报告缺少评估假设、附件等。
  (3)评估报告委托方、产权持有者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内容不完整,对委托方和产权持有者的介绍信息不完整,缺少被评估单位股权结构、历史沿革、经营管理、财务数据等介绍,无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内容。
  (4)评估目的不明确。没有对应的经济行为。
  (5)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不清晰。
  ①企业价值评估中,混淆评估对象,对评估对象是“股东全部权益”还是“企业账列净资产”界定不清楚。
  ②单项资产或资产组合评估中,未详细描述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经济状况和物理状况;有的企业价值评估时,缺少对企业价值影响较大的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的法律权属状况、经济状况和物理状况介绍;缺少企业申报的账面记录或者未记录的无形资产类型、数量、法律权属状况等介绍。
  (6)价值类型及其定义不准确,价值类型概念不清楚,描述混乱。如将“市场价值”表述为“公开市场价值”。
  (7)评估依据不正确或不完整。经济行为依据不完整,大部分报告将业务约定书作为唯一经济行为依据。
  (8)评估方法不恰当或未说明理由。评估方法选择单一,大部分仅采用成本法(资产基础法)评估,且评估报告中缺乏对评估方法适用性分析或分析理由不充分。
  (9)评估过程与实际不符。部分机构在所有报告中均采用一样的评估过程说明,导致评估过程与项目实际情况不符。
  (10)评估假设不充分或针对性不强。部分报告对评估假设说明较简单,特别是对于收益法评估、无形资产评估采用的评估假设针对性不强。
  (11)评估结论不完整。未说明账面价值与评估价值的增减幅度,增减幅度较大时,未对增减原因进行分析;个别报告在资产基础法的汇总表中,仍列有调整后账面值一栏。
  (12)特别事项说明披露不充分。如某项目现金未能盘点未披露;未披露委估设备融资租赁的情况,未对设备可能存在的产权瑕疵事项进行特别提示等。
  (13)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不准确,如有的报告表述“本评估报告的使用有效期原则上为自报告提交日起一年”。
  (14)评估报告日不准确。有的报告将评估报告日表述为评估报告提交委托方日期。
  (15)签字盖章不完整。部分评估报告中只有法定代表人和资产评估师的盖章,未签字。
  (16)个别报告附件中缺少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承诺函、注册资产评估师承诺函。
  (17)有的单项或资产组合评估报告申报明细表有资产账面值,但评估报告未列示,评估明细表也无账面值填列。
  四、检查结果处理
  (一)根据检查结果,重庆市注册会计师行业惩戒委员会依据《重庆市注册会计师 注册评估师行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办法》,对执业质量低下的索原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唐崇先、廖兰予以通报批评。
  (二)针对被检查事务所存在的质量控制体系问题和执业质量问题视严重程度,对3家事务所、7名注册会计师进行谈话提醒;对2家评估公司、7名资产评估师进行约谈。
  (三)组织专题培训,开展帮扶工作。协会于12月对50名注册会计师、32名资产评估师、40余名业务助理组织专题培训,并将对部份执业水平较差的执业机构开展技术帮扶工作,有针对性地提升执业质量。
  请各执业机构对照上述问题,认真检查本机构在质量控制体系、职业道德及业务项目质量方面存在的不足及问题,建立健全本机构的质量控制制度并保障有效遵循,以切实提高执业质量。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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