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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8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检查情况的通报

渝会协〔2018〕87号

来源:监管部发布时间:2018-12-26 15:05点击次数:

 

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外地来渝设立的分支机构:
  根据财政部、中注协、中评协的要求,重庆市注协、评协于2018年7月至11月开展了全市执业机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目前已全面结束。现将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执业机构”或“机构”)执业质量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的基本情况
  截止2017年底,全市共有105家会计师事务所,91家资产评估机构,今年共检查了18家会计师事务所(其中包括2家证券资格事务所在渝分支机构),18家资产评估机构,检查率为18%。检查内容主要为执业机构的质量控制体系、业务项目质量、职业道德三个方面。
   从检查整体情况看,事务所执业整体质量水平有所提高。在质量控制体系方面,部分事务所针对自身规模和特点制订了相适应的质量控制制度,在执行过程中贯彻和体现了质量和风险意识,管理层的风险意识有所增强;在业务项目质量方面,大部分执业机构基本能遵循执业准则,对重要项目执行了主要程序,收集了重要证据,但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一些重要项目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获取的关键审计证据不充分;审计底稿中缺乏必要记录和审计轨迹的情况还比较突出;在遵守职业道德方面,大部分事务所均较好地遵循了职业道德守则的规定。
  二、会计师事务所存在的问题
  (一)质量控制体系方面
  1.质量控制环境
  在组织结构和治理结构上,个别事务所股东(合伙人)年龄老化或断层严重,年龄结构不合理,个别事务所合伙人年龄在70岁以上上述问题造成事务所难以形成合理的治理结构和有效监督制约机制,给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的建设带来阻碍。
  在经营战略上,大部分事务所没有建立清晰的长远目标和明确的发展规划,没有着手建立与之匹配的质量控制制度和人力资源系统,给执业质量带来风险。
  2.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方面
  个别事务所出具的部分审计报告中无主任会计师或其授权的副主任会计师签字,不符合财政部《关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1035号)文件的规定;个别所主任会计师不在报告上签章,却将本所全部注册会计师股东均设为副主任会计师并授权签章;个别所主任会计师仅在报告仅盖章不签名,不能体现主任会计师对报告质量进行复核的责任。以上情形均不利于主任会计师对业务质量承担领导责任。
  3.合伙人机制
  本次被检查的中小事务所,大部分机构合伙人机制存在缺陷,没有建立完善的合伙人晋升或退出制度,没有建立激励机制和明确的升迁通道鼓励新股东的加入,不利于调动注册会计师的积极性,股东阶层因得不到新鲜血液的补充而面临老化。
  合伙人的委派、薪酬、违规处理方面,制度不完善,或未严格按制度执行。部分机构合伙人的薪酬主要依据其担任的职务,不予考评和问责,不利于形成奖惩分明的机制使合伙人勤勉尽责。
  4.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在业务承接方面,部分事务所没有建立业务承接制度和程序,或虽有制度但并未得到有效执行;部分事务所没有规定业务承接由主任会计师或类似人员进行统一批准,一般员工也可自行承接业务并自己执行,不符合统一承接和统一委派的原则;部分事务所业务承接的批准和授权较形式化,缺少股东对承接业务产生重大分歧时的处理意见和处理方法,业务约定书上也无主任会计师或副主任会计师手写签字,未能体现出业务承接的审批过程。
  个别所未向执行鉴证业务的人员获取保持独立性的确认函,每年度也未向受独立性要求约束的人员获取其遵守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声明。
  5.人力资源
  在业务培训方面,事务所对从业人员培训方面重视不够,主要以协会的统一培训和业务项目执行中的沟通讨论为主,未建立事务所层面的培训机制,小型事务所内部很少开展单独的有针对性的培训和学习。
  在人才储备方面,部份事务所相对于业务量的快速增长,专业人才储备明显不足,个别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流失现象严重,部分事务所缺乏有经验的注册会计师和业务人员,机构面临较大的经营风险。
  在专业胜任能力方面,部份事务所执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执业经验存在较大问题,业务由业务助理人员完成,注册会计师不到现场,同时缺少应有的指导、监督和复核,致使重要审计程序缺失或执行严重不到位,重要审计证据未获取,也未在审计中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
  在员工薪酬方面,大部分机构采用基本工资加绩效资金的方式,部份事务所薪酬和业务收入紧密联系,与业务挂勾的部份薪酬占比较大,存在重业务收入轻质量考核的倾向,有执业人员为保证收入,降低执业谨慎性的风险。
  在员工考核晋升方面,大部分机构未建立系统的考核晋升制度,不利于体现员工价值和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6.业务执行
  在注册会计师对项目的参与、指导、监督方面,部分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对业务具体内容并不完全了解,个别项目大部分的工作直接由项目助理、非注册会计师或非事务所正式职员完成,注册会计师参与度不够。
  在业务报告复核方面,部分事务所虽制订了较为完善的质量复核制度,但在实际工作中没有得到严格执行。一些小型事务所未设专门的复核人员,项目合伙人之间相互复核。由于业务标准不统一及胜任能力、投入精力、时间不足,造成复核流于形式,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个别事务所逐级复核制度仅由项目负责人和合伙人两级承担,合伙人难以真正履行复核职责,难以保证审计质量,经复核后的报告仍然存在不少明显错误。部分项目的复核日期晚于审计报告日期。
  在业务标准和程序的制定、修改和传达方面,没有或未有效针对业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修订专业标准和相关要求,造成部分制度已不符合新准则的规定。如业务报告格式未按新审计报告准则修改;未编制或披露年度报告的被审计单位;审计报告中披露了不应披露的“其他信息”;《业务质量控制制度》未按5101号质量控制准则进行修改。
  在底稿归档方面,个别所未按规定时间进行底稿归档。
  7.业务监控
  在质量监控方面,大部分事务所缺乏监控意识,未建立或有效实施有关监控的政策和程序,如设立或指定监控部门与人员,确定监控内容、范围与周期,制订有关监控结果的处理、传达及投诉的处理制度等政策,以确保质量控制制度恰当并有效运行。个别事务所虽建立了监控措施,但没有实施、传达及处理的记录。
  (二)业务报告存在的问题
  1.年报审计业务
  (1)风险评估程序未有效实施
  检查中发现,风险评估程序的实施仍是事务所的薄弱环节。审计人员一方面不重视风险评估程序,另一方面对如何实施风险评估程序也缺乏深入研究。风险评估程序底稿既没有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实质性的了解,也没有根据了解的状况对重大错报风险领域进行评估,即使粗略地判断出一些风险领域,但与进一步审计程序完全脱节,对实质性程序的实施没有指导作用。
  (2)控制测试基本不执行或执行流于形式
  检查中发现,部分事务所对进一步审计程序中控制测试不执行或执行不规范,对审计结论有实质性支撑作用的控制测试程序及底稿很少,工作底稿也未记录不执行的原因,或虽说明了原因,但与其后实施的实质性程序自相矛盾。总体来看,控制测试仍然是中小事务所年报审计中普遍比较薄弱的一个环节。
  (3)审计计划无针对性,重要性水平确定依据不足
  检查中发现,不少事务所审计计划没有针对性,缺乏重要的内容,对审计业务的开展缺乏实质意义的指导和控制。部分项目中的审计计划不考虑客户所处行业特点、规模大小和审计复杂程度,审计计划内容千篇一律。没有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制订。此外,对重要性水平应用不足,重要性水平确定不合理,普遍存在仅仅以资产总额确定重要性水平的情形,没有考虑对营业收入、税前利润等标准的可行性和适用性;在评价报表错报时也并未真正考虑重要性水平标准,致使重要性水平对审计风险的控制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4)不重视分析程序的运用
  不少事务所审计业务中审计程序单一,主要以检查会计凭证为主,未合理运用询问、观察、分析等有效程序,所获取的审计证据也限于凭证抽查记录、复印凭证等对真实性认定的检查,对分析程序的运用不重视,造成审计工作底稿形式单一,对存在、完整性、权利与义务等认定缺乏支持,审计证据难以支撑审计结论。
  (5)银行存款、往来项目未实施函证,或缺乏对函证的控制
  一是未实施函证,或对函证程序的结果不重视,部分事务所对银行存贷款函证不重视,常以银行收费为由不予实施或仅实施部分账户,底稿中也未记录不予实施的理由。有些函证回函结果不符,但注册会计师并未实施进一步程序关注不符事项;二是对函证程序过程的控制不重视,未记录函证控制过程,未见收、发函证相关的证据资料;三是过于依赖函证,缺乏对函证结果可靠性的评估。如对个人及关联企业的函证,缺乏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对函证结果过于依赖,忽视了对其他证据的收集和佐证;四是替代程序实施不充分,收集了银行存款对账单复印件,但没有与原件核对相符的记录;对于部分未达账项也未予以关注。抽取凭证时,未实际考虑审计程序的目的,抽取的样本规模不足以将抽样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审计证据难以支撑审计结论。
  (6)对存货、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的现场勘查程序不重视
  检查中发现,大部分事务所不同程度存在对存货、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的现场勘查不重视的问题。部分项目底稿中仅有检查会计资料记录,未见对存货、在建工程实施现场勘查程序的检查记录。有的项目虽实施了部分勘查程序,但未获取有效的审计证据,未对审计过程中的异常事项予以关注。
  (7)对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的审计程序不到位
  检查中发现,部分事务所对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如:执行程序单一,多数是随意抽查几张凭证或收集少量合同;样本量严重不足,不重视抽样风险;未执行分析程序,对检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况未进行关注并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未进行截止性测试;对营业成本的计算结转未进行复核或重新计算,而仅仅是关注由存货结转成本的凭证等。
  (8)未对特定项目实施审计程序并收集审计证据
  在检查的审计报告中,部份报告未实施关联方交易、持续经营能力、或有事项、日后事项等特定项目审计程序,未获取相应的审计证据,形成必要的审计记录。
  2.专项审计业务
  今年的执业质量检查,我会把专项审计报告检查列入检查重点范围之一,明确要求每个事务所至少抽查2份专项审计报告。从检查结果来看,抽查的专项审计报告主要类别有专项资金审计、工程竣工决算审计、财务收支审计等。总体来看,专项审计报告的执业质量较年报审计要高,实质性程序实施基本到位,审计证据较为充分适当。但仍然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缺乏基础的工作底稿或底稿不完整。如:部分报告未按项目支出的明细对应编制检查表, 未对送审金额是否有审计调整情况在底稿中说明;缺乏检查程序表、调整分录表;对重要文件缺少查验记录和说明。
  (2)对初步业务活动,审计计划,控制测试等审计环节底稿简单或没有底稿。如初步业务活动底稿缺乏对客户基本情况的了解和独立性的评估;审计计划极为简单,缺乏实质性内容;控制测试较为简单或流于形式,每个报告记底稿记录雷同等。
  (3)实质性程序实施不到位或存在明显缺陷。如对收入、成本等重要项目未实施分析程序;对银行存款、应收账款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实施有效的替代程序;对存货、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未实施现场勘查程序,或底稿未作记录;未关注关联方交易;对审计中发现的异常情况没有关注并追加审计程序;在实质性测试中抽查样本明显不足。
  三、资产评估机构存在的问题
  (一)质量控制和内部治理存在的问题
  1.部分评估机构制度制订时间较长,未及时按照资产评估法和新的资产评估准则进行修订。特别是未按照《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修订业务档案管理制度,资产评估档案保存期限不符合资产评估法的相关规定。
  2.部分评估机构内部制度中规定设立监管部对质量进行控制,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业务质量控制人员配置过少或能力欠缺的问题;少部分机构实际没有设置监管部门和专门质量复核人员,也无首席评估师,质量控制主要通过评估部负责人,同时又是法定代表人监管;少部分机构负责质量或复核人员不是资产评估师。
  3.评估机构内部设立了质量标准部,建立了首席评估师制度,质量控制制度体系建设较为完善,但对分公司的业务管理和质量控制执行不够到位。
  4.在业务执行时并未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办理,例如:制度规定的1-2人专职或兼职管理档案,但在档案中并未见到交接记录和档案人员签名。
  5.部分评估机构虽然有执业人员后续教育制度,也有按照培训制度、培训计划要求进行培训学习,但学习过程流于形式;部分评估机构缺少执业人员后续教育制度,内部培训主要为个别评估师参加行业协会培训后不定期在内部授课,缺少长效系统培训机制;导致执业人员对准则学习和理解不深入,对执业规范性与准则要求存在差距。
  6.部分小型机构虽建立人员考核晋升制度,但对员工进行定期考核和晋升激励流于形式,部分机构缺少股东进入退出和员工激励等方面的相关制度和规定,人事管理制度不完善,不利于人才储备和机构持续发展。
  7.评估机构基本建立三级复核制度,但部分机构在实际工作中并未得到有效执行,未能发挥质量控制作用。少部分评估机构,在制度规定的三级复核实际执行中,只执行了二级复核;少数评估机构没有复核程序表,仅在发文稿上有不同人员的签名;有些机构虽有复核程序表,但只有复核人员的签名而没有形成复核意见及修改记录,从报告和底稿的内容看,明显存在错误和疏漏之处,说明复核流于形式;个别项目复核意见未得到修改完善;某些机构负责复核的技术负责人专业水平及责任心不够,未能对明显不符合准则的报告予以纠正。
  (二)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1.评估工作底稿的规范性和完备性方面
  (1)缺少资产评估委托合同或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不规范;
  (2)缺少资产评估计划或资产评估计划编制过于简略;
  (3)缺少必要现场调查、询价记录或记录不完整:
  ①对实物资产的现场勘察记录过于简单粗略,仅有资产数量记录,无资产现状描述,无勘察时间、勘察人员和领勘人员签名等。
  ②企业价值评估业务中没有进行必要的访谈,未根据评估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合理的现场调查方式,询问、函证、监盘、勘查等重要程序记录不完整或出现错误。
  ③缺少必要询价记录或记录不完整。如询价记录缺主要信息,设备询价只有网址无实质记录和分析。
  (4)收集的评估资料不完整,评估使用的资料核查验证不充分:
  ①部分资产评估项目未取得委托人(被评估单位)评估申报明细表,或评估申报明细表填列内容不完整,无申报方确认。
  ②对资产权属、存在性、状态等资料收集不完整。
  ③企业价值评估中未收集企业历史沿革、现状、发展前景、相关宏观、区域经济、公司执行的会计制度、税收政策等资料。
  ④评估使用的资料核查验证不充分。如重要权属证明、利用审计成果、审计函证、重要取价参数,底稿中未体现分析说明及确认的核查验证过程。
  (5)评定估算无详细计算、分析过程
  ①实物资产无测算表,或测算表中重要参数的确定无依据或说明。
  ②采用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时,收入、成本、费用、资本性支出、折旧摊销等参数预测依据不足;对收益期限预测、折现率测算依据不充分;对运营资金的分析、测算过程,盈余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分析不够充分或无分析过程。
  (6)管理类工作底稿不完整
  部分项目缺少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业务承接风险评价、客户报告签收等管理类工作底稿,底稿不能反映公司质控体系要求的相应承接流程;以报告签发流转表代替三级复核,底稿中无重大问题复核、处理记录,底稿不能反映公司已进行内部审核的轨迹。
  (7)评估工作底稿不规范
  主要表现为企业价值评估项目,评估底稿无资产、负债清查评估程序表;工作底稿未编制索引号、没有分类归档;部分项目重要勘查记录、询价记录和评定估算过程未同时形成纸质文档并归档,或者电子档案与纸质文档不一致;电子档案归档保存不完整、不规范。
  2.评估报告内容规范性和完备性方面
  (1)未严格按照新修订的资产评估准则撰写资产评估报告
  ①新修订资产评估准则2017年10月执行后,报告用语不规范。
  ②少部分摘要、资产报告使用限制说明、采用收益法中的现金流量折现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评估明细表等未严格按照新修订的资产评估准则撰写。
  (2)报告标题不规范
  部分项目报告标题不规范,未表述为“企业名称+经济行为关键词+评估对象+资产评估报告”。
  (3)报告组成部分不规范
  资产评估报告应包括:标题及文号、目录、声明、摘要、正文、附件六大部分,报告正文应包括委托人及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等十四部分,如缺乏必要的评估假设、附件等。
  (4)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概况介绍内容不完整。
  (5)评估目的与所对应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不匹配
  如评估目的为“股权转让”,而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为“申报资产扣除申报负债的净额”;评估目的为“股份制改造”,而评估对象为“股东全部权益”。
  (6)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不清晰、描述不准确
  ①评估中混淆评估对象,评估对象是“股东全部权益”还是“企业净资产”界定不清楚,如评估对象为股东全部权益,评估结论为净资产评估结论。
  ②企业价值评估中评估范围的表述应为“报表内的资产和负债”不准确,应该为被评估单位的全部资产和负债。
  ③单项资产或资产组合评估中,未详细描述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状况、经济状况和物理状况。
  (7)价值类型选取理由不充分
  选择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如投资价值、清算价值、抵押价值的未说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
  (8)评估依据不正确或不完整
  经济行为依据不完整,部分报告将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作为唯一经济行为依据;有的采用的经济行为依据不合适;部分报告缺少资产评估法等法律法规依据;部分报告取价依据不完整,特别是实物资产评估依据、收益法评估依据缺乏针对性。
  (9)评估方法不恰当或未说明理由
  ①抽查报告除少部分评估项目采用两种方法评估外,大部分仅采用成本法(资产基础法)评估,评估方法选择单一,且评估报告中缺乏对评估方法适用性分析或分析理由不充分。
  ②在采用成本法、收益法或市场法等基本方法下,各资产具体评估方法重要参数思路及演算方法介绍不完整;在采用重置成本法对设备、建(构)筑物进行评估时,部分评估项目未分析考虑是否存在功能性、经济性贬值因素对评估价值产生影响。
  (10)评估假设不合理、不充分或针对性不强
  部分报告对评估假设说明较简单,特别是对于收益法评估采用的评估假设针对性不强。有的报告罗列的评估假设与评估结论无关联性,而对一些会影响评估结论需要进行假设的事项却未作假设。如机器设备评估无原地使用或移地使用假设,无委估资产持续使用假设。
  (11)评估结论不完整、不准确
  未计算评估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增减值或对产生增减值的原因进行分析;当采用两种以上方法评估时,选取其中一种评估方法得到的评估结论作为最终确定评估结论,理由不够充分。
  (12)披露不充分
  ①采用收益法或者市场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资产评估报告无影响企业经营的宏观、区域经济因素分析或分析不充分。
  ②报告对特别事项未披露或披露不充分,未对资产可能存在的产权瑕疵事项进行特别提示。
  (13)评估报告使用条件限制不准确
  部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未说明是否需要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备案或核准后有效。
  (14)签名盖章不完整、不规范
  部分评估报告中只有法定代表人和资产评估师的盖章,未签名;少数评估报告未盖资产评估机构法人章,而仅盖司法鉴定专用章。
  四、检查结果处理
  (一)针对被检查事务所存在的质量控制体系问题和执业质量问题视严重程度,对4家事务所限期3个月整改,对4家事务所、6名注册会计师进行谈话提醒、约谈;对4家评估机构、6名资产评估师进行谈话提醒、约谈,对4家评估机构限期3个月整改。
  (二)组织专题培训,开展帮扶工作。协会组织召开了全体被检查机构负责人质量控制座谈会,专题通报检查发现的质量控制问题,并针对性研究整改措施;对70名注册会计师及业务助理、50名资产评估师及业务助理组织了专题培训,并将对部分执业水平较差的执业机构开展技术帮扶工作,有针对性地提升执业质量。
  请各执业机构对照上述问题,认真检查本机构在质量控制体系、职业道德及业务项目质量方面存在的不足及问题,建立健全本机构的质量控制制度并保障有效遵循,以切实提高执业质量。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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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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