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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的通知

渝会协〔2018〕53号

来源:综合部发布时间:2018-07-19 17:40点击次数:

 

各会计师事务所、外地在渝分支机构:
  为做好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换届工作,根据《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了《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经2017年5月5日协会第三届十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因换届工作推迟至2018年,协会对《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中相关时间点进行了调整,现予以发布。
 
  附件: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8年7月18日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
 
  根据《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制定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
  第一条  会员代表采取推荐和特邀协商的方式产生。会员代表包括执业会员、非执业会员、协会秘书处代表和特邀代表。其中,执业会员代表的比例不低于80%。
  第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含外地在渝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执业机构”)的会员代表采取推荐的方式,相关政府部门、司法机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和其他方面的代表采取特邀协商的方式。
  第三条  执业会员代表,在执业机构中产生。执业机构按照本机构截止2018年6月30日在册的注册会计师人数的5%(四舍五入)分别推荐,每个执业机构至少推荐1名。
  第四条  非执业会员代表,按照截止2018年6月30日,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总数的1%分别产生。
  第五条  协会秘书处代表,由秘书处相关人员组成。
  第六条  相关政府部门、司法机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和其他方面的代表,按照与注册会计师行业工作相关的原则,不超过10%的比例产生。
  第七条 第三届理事会委托协会秘书处承办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筹备工作,负责审查会员代表大会代表资格,邀请相关政府部门、司法机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和其他方面的代表。
  第八条 大会代表推荐的原则:
  1、执业会员代表由各执业机构按照比例产生代表候选人,组织推荐;
  2、非执业会员代表由各执业机构和协会按照比例产生代表候选人,协商推荐;
  3、协会秘书处代表,按照秘书处工作安排,由秘书处推荐;
  4、相关政府部门、司法机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和其他方面的代表,由秘书处提出邀请,商有关单位推荐。
  第九条  执业会员代表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2、职业道德良好,近3年无不良诚信记录;
  3、具备较高的职业水准,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工作热情;
  4、能够代表广大会员的根本利益,反映广大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条  其他代表应具备的条件:
  1、遵纪守法,熟悉和关心注册会计师事业;
  2、所从事的工作与注册会计师行业相关联;
  3、在其工作领域有较大的影响及较高的威望。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本会第三届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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