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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宏岭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的公开谴责及通报批评

渝会协〔2017〕71号

来源:监管部发布时间:2017-12-13 15:54点击次数:

 

  重庆市财政局近日对重庆宏岭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其注册会计师刘勇、廖维信、黄仁均、吴福腾于2015年及2016年1月-6月在执业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主要情况如下: 
  重庆宏岭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其注册会计师为多份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五十六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规定。
  重庆市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规定,分别给予该事务所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5.40万元,注册会计师刘勇暂停执行业务一年,注册会计师黄仁均、廖维信暂停执行业务6个月,注册会计师吴福腾警告的行政处罚。
  根据《重庆市注册会计师 注册评估师行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第十四条“会员在执业中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规定,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对重庆宏岭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刘勇、黄仁均、廖维信予以公开谴责,对注册会计师吴福腾予以通报批评。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7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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