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萍荪:
因你2014年及2015年1月至6月在重庆申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执业注册会计师,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的有关规定,重庆市财政局以渝财处罚[2017]3号文给予你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行政处罚。
根据《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令第25号)“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注销注册:(一)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作出注销注册的处理。
如你对处理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7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