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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

来源:办公室发布时间:2018-11-20 10:13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成立,英文全称为:The Chongqing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缩写为CQICPA。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是由重庆地区注册会计师行业(以下简称行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成立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经过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地方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监督、管理、协调,以诚信建设为主线,服务本会会员,监督会员遵守职业道德守则和执业准则规则,依法实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公众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科学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建设。
  第四条 本会依法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重庆市财政局和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同时接受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重庆市。本会的住所为重庆市渝北区。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制定本市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本市行业管理规范;
  (三)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对违规行为予以惩戒;
  (四)组织贯彻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的执行,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五)组织、推动会员培训和行业人才建设工作;
  (六)组织会员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技术支持;
  (七)组织实施重庆地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八)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九)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宣传;
  (十)开展与国内、国际同行业之间的交流活动;
  (十一)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十二)承办其他应由本会办理的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其中,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
  本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均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愿望,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一)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二)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者和原有依照规定考核合格者,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注册会计师应当加入本会,为执业会员;其他个人会员为非执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提交的材料和履行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个人执业会员应通过单位会员提交;
  (二)本会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审查;
  (三)对通过审查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本会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和培训活动;
  (四)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六)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要求;
  (七)依照规定申请退出本会。
  第十一条  本会个人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遵守会员职业道德守则;
  (四)遵守本会纪律;
  (五)接受本会监督、管理;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
  (八)自觉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九)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
  第十二条  本会单位会员享有本章程第十条的全部权利,承担本章程第十一条除第(七)项以外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会员在执业中违反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守则和质量控制准则的,可以作出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或依据相应的行业规范给予惩戒。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需向本会提交书面报告并交回相应会员证明。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二)1年不缴纳会费;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开。
  第十八条 本会会员管理办法依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相关规定制定或执行。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组成。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
  (二)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收支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审议本会理事会提请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八)决定本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九)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财政局审查同意后,报民政部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7个工作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者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会员代表或理事会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的事项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事宜,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会人数不超过200人。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注册会计师行业有一定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和换届工作;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收支状况;
  (五)对章程的修改提出建议意见,并负责对章程的条款进行解释;
  (六)决定专门(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变更、终止、人选组成和工作规则;
  (七)决定副秘书长人选;
  (八)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审议年度财务预决算;
  (九)审议、批准行业重要管理制度;
  (十)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理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2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应当由得票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经会长、1/3以上理事或者2/3以上监事提议,应当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设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负责是理事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理事会设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负责处理行业发展中的专业技术问题,对理事会负责。
  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作规则,以及委员的聘任和解聘,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理事会批准。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二十四条除第二、四、十一项以外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常务理事3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经会长或者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应当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由业务主管部门推荐。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本行业领域情况并具有一定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连选连任,连任不超过2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报财政局审查同意并经民政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负责人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卸任或被罢免后的20 日内,报财政局审查同意后,向民政局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财政局审查同意后,向民政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本会常设执行机构。
  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三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三)提出秘书处职能部门设置方案,报财政局批准;
  (四)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报财政局批准;
  (六)拟定所属机构设置和人选组成方案,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秘书处应对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财政局审查,经同意,向民政局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监事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十二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业务指导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二)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收支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财政局、民政局以及税务等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建立行业党组织,开展党组织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四十九条  本会成立(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五十条  本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负责人参与行业重要工作研究,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六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为: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依法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收入。
  第五十二条  本会依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通过的《会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费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二)必须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四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未经会员代表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本会的证书、印章以及有关档案文件为本会所有,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第五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各项保险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征求意见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财政局审查,经同意,在30日内报民政局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本会终止前,须在财政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经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财政局和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社会公益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8年11月2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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