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发现咨询项目实际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法定评估业务时,资产评估机构不能以咨询项目名义承接法定评估业务。委托人在实施需法定评估的经济行为前,因尽职调查、制定方案等委托资产评估机构提供咨询服务时,资产评估机构应理解并提醒委托人咨询报告与法定资产评估报告的区别。
二、履行基本的工作程序,形成支撑咨询结论的必要证据
因客观原因导致咨询程序受限,未能对资产的存在性、现状进行核实时,一般不宜出具咨询报告。当采用的价值估算假设与咨询对象现状或基于现状对未来预期明显不一致时,建议在咨询报告中对其进行充分说明。
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在咨询报告中明确说明咨询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的差异,咨询报告不能作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对于因不当使用造成的法律风险应由使用人自行承担。对于委托人在实施需法定评估的经济行为前,因尽职调查、制定方案等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咨询报告的,建议在报告中提示委托人在实施法定评估经济行为时重新聘请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法定评估。
咨询报告对于咨询目的、咨询用途、报告使用人等的描述应与咨询委托合同保持一致。
咨询报告应对未履行或无法履行的核查程序、对咨询结论有重大影响的价值估算假设、采用的与咨询对象现状或基于现状对未来预期明显不一致的价值估算假设进行充分说明,并提示报告使用人充分关注咨询中程序受限、特殊价值估算假设对咨询结论的影响。
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中,因法律法规规定、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或者不能完全履行资产评估基本程序,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或者无法判断其影响程度导致无法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如果拟出具咨询报告,评估机构应该谨慎考虑法律风险。
本执业风险提示仅供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执业时参考,不是对相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的解读,也不能替代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执业中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进行的职业判断。
202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