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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渝财资产〔2017〕27号

来源:会员部发布时间:2017-08-30 10:54点击次数:

 

各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重庆市资产评估行业协会:
  为了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备案工作,现将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财资〔2017〕2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原取得评估机构执业资格证书的机构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9月30日内向重庆市资产评估行业协会提交信息确认函和执业资格证书,由协会统一提交重庆市财政局进行批量公告。
  二、原取得评估机构执业资格证书的机构不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9月30日内交回执业资格证书,机构整改后再向重庆市财政局备案,相关材料提交按照财资〔2017〕26号要求执行;
  三、在本通知发布前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拟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重庆市财政局备案。
  四、各机构在提交备案材料的同时提交财资〔2017〕26号文件要求的附件的电子表格。
  请各机构按照文件要求准备材料,及时备案。
  备案材料提交地址:重庆市财政局528室资产管理处
  信息确认函和执业资格证书提交地址: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401室会员部
  联系电话:67031194  67031195
 

附件1: 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财资〔2017〕26号)

附件2: 信息确认函
 
重庆市财政局
2017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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