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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收费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

渝会协(2015)42号

来源:综合部发布时间:2015-01-01 00:00点击次数:

 

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外地在渝分支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以下简称“执业机构”)服务市场价格行为,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于近期印发了《关于规范重庆市会计师事务所价格行为的通知》(渝会协〔2015〕35号)、《关于规范重庆市资产评估机构价格行为的通知》(渝评协〔2015〕4号)(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要求,协会决定开展收费标准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重庆市辖区内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外地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在渝设立的分支机构。
  二、备案内容
  执业机构自行制定的服务收费标准。
  三、备案时间
  1、首次备案时间为2015年4月30日前;
  2、收费标准调整后三个工作日内。
  四、备案方式
  执业机构以纸质文档加电子文档方式向协会进行备案,纸质文档上应加盖单位公章,电子文档应采取文本格式,内容应与纸质文档一致。执业机构可采取快递、电子邮件等方式报送备案资料。
  五、注意事项
  1、执业机构应充分认识收费标准备案对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的积极意义,及时制定本机构收费标准并进行报备,报备内容应与机构公示标准相一致;
  2、执业机构制定收费标准时应综合考虑业务的难易程度、执业风险、人力成本、相关费用、所在区域、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等因素,可采取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  收费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可参照《关于发布重庆市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参考标准(2015年)的通知》(渝会协(2015)36号)和《关于发布重庆市资产评估服务收费参考标准(2015年)的通知》(渝评协〔2015〕5号);
  3、协会将对收费标准或实际收费明显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未遵守自行制定收费标准的执业机构实施重点检查,防止出现降低质量标准、加大执业风险、危及行业声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4、执业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收费标准进行报备,协会将按照《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不按时报备的执业机构予以诚信档案提示信息记录。
  六、协会备案部门和联系方式
  备案部门: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综合部
  联 系 人:刘荣
  电    话:(023)67031040
  邮    箱:cqicpazhb@qq.com
  地    址:重庆市北部新区湖霞街6号重庆市财政学校B区综合楼506室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