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4年重庆市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外地在渝设立分支机构:
渝会协(2014)32号
为了进一步发挥综合评价在推动行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4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会协〔2014〕11号)、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试行)》(中评协[2007]109号)以及《重庆市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行业综合评价办法(试行)》(渝会协〔2013〕77号)的要求,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决定组织全市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开展2014年综合评价工作,现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信息报送时间和内容
(一)会计师事务所务必于4月18日前,完善更新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信息,填写综合评价表(附件2)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连同表格电子版上报市注协综合部。
(二)评估机构务必于4月18日前,填写评估机构综合评价表(附件3—附件8)并加盖评估机构印章,连同表格电子版上报市评协综合部。
二、填报要求
(一)会计师事务所填报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通过下载“附件”的方式获取综合评价表(附件2,Excel格式),并根据以下要求据实填列有关信息:
1、使用Excel 2007及以上版本,下载并打开综合评价电子表格。
2、由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已对本年度综合评价填报方式作了修改,各会计师事务所在填报综合评价表前,务必仔细阅读“2014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表填表说明”(附件1)。
3、为保证指标信息汇总、评价,请勿自行修改设定的数据格式,并确保表中填写的事务所代码与中注协“行业信息管理系统”中的严格一致。
4、为减少事务所填报负担,今年综合评价不填报注册会计师及从业人员个人信息,为保证数据的一致性,评价表部分指标数据信息,将从“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提取。请事务所在填报前,更新“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对应指标信息,同时督促本所合伙人(股东)、注册会计师更新个人信息。
5、设立分所的事务所,各指标信息填报口径均为包括总、分所在内的合并信息,辖区内设立的分所不再单独填报。
6、外地在渝设立的分支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独立填报,除综合评价表内“指标定义和填写要求”规定的“本身是分所的不需填列”外,其他指标均应填写。对于需要填写而分所不具备的内容,请填写“0”或者选择“否”,比如:第二大点“内部治理”中的合伙人(股东)出资情况,请填写“0”。
7、填报的各项数据应当有证明其真实性的档案资料或者工作底稿。
8、会计师事务所完成综合评价表的填写后,请务必将电子表格文件名按“事务所代码+事务所名称”方式编写,如“50030000张三会计师事务所.xlsx”,否则不予接收。
(二)评估机构填报要求
评估机构通过下载“附件”的方式获取综合评价表(附件3-附件8)。并根据以下要求据实填列有关信息:
1、请按要求认真填写《总分公司、母子公司全部业务收入统计表》(附件3)、《与评估机构相关联业务收入统计表》(附件4)、《人才培养得分统计表》(附件5)、《行业贡献得分统计表(地方协会部分)》(附件6)、《行业贡献得分统计表(中评协部分)》(附件7、《执业质量减分统计表》(附件8)。
2、评估机构综合评价行业贡献计分标准见附件9和附件10,人才培养计分标准见附件11,执业质量减分标准见附件12。
3、对《行业贡献得分统计表(地方协会部分)》(附件6),《行业贡献得分统计表(中评协部分)》(附件7)填报的内容,应当提前取得书面证明文件一并上报。
4、评估机构完成综合评价表的填写后,请务必将电子表格文件名改成评估机构名称,否则不予接收。
三、其他注意事项
(一)本次综合评价上报数据,将作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开展全国综合评价的基础。重庆市综合评价将在全国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结果的基础上,按照《重庆市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行业综合评价办法(试行)》(渝会协〔2013〕77号)进行补充调整和公示。
(二)执业机构在上报数据前请认真核对填报信息,并准备好证明材料和工作底稿备查。
(三)协会将根据执业机构上报的数据安排核查,核查机构、时间另行通知。
(四)上报数据发送邮箱地址:cqicpazhb@qq.com。纸质表格可采用邮寄方式报送,邮寄地址如下:
收件单位: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收件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湖霞街6号
收 件 人:综合部
(五)执业机构应收集数据报送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协会反映。如在数据填报过程中有不明之处,请与协会综合部联系。
联系人:刘荣;联系电话:67031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