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 二O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五十四条,按照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2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3〕5号)的要求, 现将201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报备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备对象
重庆市各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外地会计师事务所在渝分所。
填报报备材料时,不应包括与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有关联关系,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评估、工程造价咨询等有关机构。
二、报备方式和报备材料
(一)为确保报备信息安全、完整,今年仍采取书面报备与网上报备同步进行的方式。网上报备地址为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www.acc.gov.cn)。在口径相同的前提下,网上报备数据应当同书面报备数据保持一致。所有报备材料应与当前实际情况、工商部门登记的信息保持一致。书面报备材料应当由事务所主任会计师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装订成册后报送市财政局。
(二)书面报备材料包括:
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分所不报此表)
3、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附表3);
4、会计师事务所支出明细表(附表4);
5、会计师事务所2012年末资产负债表和2012年度利润表;
6、会计师事务所总分所之间一体化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说明(500字以内);
7、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接受检查、被处罚情况(含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以及由于执行业务涉及法律诉讼情况的说明。
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会[2010]14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包括业务收入明细表(附表3)、支出明细表(附表4)在内的会计师事务所财务报告应当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三、报备时间
2013年3月15日至2013年5月31日。
四、工作要求
1、请各会计师事务所高度重视,责成专人做好2012年度报备工作。主任会计师(首席合伙人)应当对报备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2、对未按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进行报备的会计师事务所,我局将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就其是否持续符合设立条件等进行专项检查。
3、本通知及其附表电子版本,可登陆重庆会计之家(网址:www.cqczkj.gov.cn)——“信息发布”、重庆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QQ群(群号53551681)——“群共享”下载。
联系人:张铭 联系电话:67575551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
分所不报此表)
3.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附表3)
4.会计师事务所支出明细表(附表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