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安杰等7人: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根据《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第25号令)第十六条、第十九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会协[2008]9号文)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现决定对许安杰等7名注册会计师注销注册。注销人员名单如下:
重庆联强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许安杰
重庆鑫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傅光鸿
重庆鑫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廖景礼
重庆君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陈安全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 严庆东
协会代管 侯志达
协会代管 潘庆莉
如你们对本决定有异议,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你们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注册会计师证书和印章交至我会,并按照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管理办法》(渝会协[2003]63号)的相关规定向我会申请非执业会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