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各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外省市在我市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 二O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4号,下简称财政部令第24号)第五十四条及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0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1〕7号)的规定,为做好我市201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备时间
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截止时间为2011年5月31日17点,请各事务所收到本通知后认真安排好报备工作,确保报备工作按时完成。
二、报备对象
重庆市内各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外省市在我市设立的分所。
三、报备内容
(一)会计师事务所书面报备材料包括:
1、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
3、会计师事务所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合作开展业务情况表(附表3);
4、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附表4);
5、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所支出明细表(附表5);
6、会计师事务所2010年末资产负债表和2010年度利润表;
7、会计师事务所总分所之间一体化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说明(500字以内);
8、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接受检查、被处罚情况以及由于执行业务涉及法律诉讼情况说明。
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及其所有分所都应向总所设立地财政部门报送附表1。会计师事务所在异地设立分所的,异地分所还应当同时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附表1。
四、工作要求
1、各会计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2010年度报备工作,责成专人保质保量地做好2010年度报备工作。主任会计师(首席合伙人)应当对报备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各附表纸质备案材料应由事务所主任会计师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装订成册后报送财政部门。
2、会计师事务所报备资料应与当前实际情况、工商部门登记的信息一致。在口径相同的情况下,网上报备数据应当同书面报备数据一致。
3、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会[2010]14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附表4、附表5应当经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对未按规定及时、完整、准确进行报备的会计师事务所,我局将通报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就其是否持续符合设立条件等进行专项检查。财政部将会同总部分地区财政部门,择机对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备工作质量和内部管理一体化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联系人:贺毅 联系电话:67575550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
3.会计师事务所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合作开展业务 情况表(附表3)
4.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附表4)
5.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所支出明细表(附表5)
6.财政会计行业管理会计师事务所2010年度报备系统(事务所——用户手册)
7.2010年度基本信息报备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