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外地来渝设立的分支机构:
为提高行业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重庆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重庆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及《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通知》(渝财会[2009]31号)要求,结合行业实际情况,我会决定近期举办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1、新企业会计准则(重庆市财政局组织编写的统一教材);
2、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3、行业会计核算现状及讲解。
二、培训对象
行业持有《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人员。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确认为完成2009年度继续教育培训,会计人员应当在取得相关证明后90日内持《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及相关证明,到协会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一)参加2009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高级)考试(持合格证、单科成绩单二者之一即可)
(二)参加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注册税务师考试、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持合格证或单科成绩单);
(三)2009年度取得会计电算化初级、中级证书(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后取得的,以发证日期为准);
(四)在职人员参加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理财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会计硕士专业学位(MPAcc)等国家承认的相关专业学历教育,于2009年度取得毕业证书(大专以上,含大专)或学位证书;
(五)参加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且年内达到24小时(凭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的有关记载);
(六)2009年度完成市(部)级财政部门或会计学术团体认可的会计类研究课题,并取得研究成果(凭结项证明和课题报告);
(七)2009年度在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经济类专业期刊公开发表财务会计类论文。
(八)2009年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
2009年以前考试合格,2009年办理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2009年度继续教育。
三、培训时间及地点
1、时间:
2、地点:谢家湾正街8-88号 重庆建设宾馆九会议室
四、培训费用
参加培训的会计人员由宾馆安排食宿,不住宿的每人200元,直接付给宾馆,需住宿的请与宾馆联系。
五、其它事项
1、参加培训的人员请带上《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考试合格后,登记培训成绩。免培训的人员仍需要填写报名回执表,请在备注栏说明免培训原因。
2、请同志们合理安排好工作,遵守培训纪律,积极参加,展示行业会计人员的专业形象。
3、参加培训的会计人员请填写报名回执表,于
联系人:许茜 电话:67031023 传真:67031049
附件:2009年度行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报名回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