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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09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渝会协[2009]5号

来源:本站原创发布时间:2009-01-22 00:00点击次数:

 

各会计师事务所、外地在渝设立的分支机构: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会协[2006]74号)的有关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于近日发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09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现转发你们。
   凡自愿申请参加2009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外地在渝设立的分支机构,请你们按规定填报,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并于2009年3月1日前将《2009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和《2009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连同电子版交我会注册部审核。
   联系人:刘荣
   联系电话:67031040

   附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09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会协[2009]2号)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00九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09年
   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做好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会协[2006]74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及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协)高度重视并积极组织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参加这项工作,认真审核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上报的相关材料。
   二、凡在2009年1月1日前,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设立并完成工商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除具有《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第四条(一)至(五)项情形之一者外,均可自愿申请参加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
   三、申请参加综合评价的会计师事务所,须在2009年3月1日以前填写《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以下简称《情况表》),上报所在地的地方注协审核;3月1 5日前,将地方注协审核后的申请材料,上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
   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应通知其分所在2009年3月1日以前填写《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以下简称《分所情况表》),按属地原则上报分所所在地的地方注协审核后,由总所汇总其分所的材料,并于3月1 5日前,将相关材料上报中注协。
   合并或分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向中注协提交合并或分立协议、财政部门批准文件、2008年年底完成工商管理部门相关手续的证明、新的执业证书、被合并事务所撤销公告及证书上交等证明材料,证券资格所应同时提交变更后的证券许可证。
   四、为了全面反映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2009年综合评价全国前百家信息中,仍将披露合伙人(股东)人数、从业人员人数、分所数、注册会计师年龄结构和学历结构五项指标作为综合评价的辅助信息,但不纳入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其中,将注册会计师的年龄结构划分为40岁以下、40-60岁和60岁以上三个阶段,与行业系统中的划分标准一致。
   同时,为便于公众了解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开展情况,披露时除总收入外,增加“审计收入”项目。
   五、地方注协负责审核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填报的《情况表》和本地区分所填报的《分所情况表》,于3月15日前,将《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综合评价汇总表》及电子版上报中注协。
   《情况表》、《分所情况表》、《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综合评价汇总表》可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下载。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联系人:注册部刘伟(010)68721166-1602;赵彦(010)68721166-5511。
   电子邮箱: dcwj@cicpa.org.cn

附表:
1.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
2.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
3. 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综合评价汇总表

附表下载
                                        


二OO九年一月八日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