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总支、支部: 附件:《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
经党中央批准,中央组织部2月4日印发了《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根据《规定》,全行业共产党员党费缴纳从2008年4月1日起全部按照新规定执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请各总支、支部遵照执行。同时,希望各总支、支部加强党费管理,明确专人负责党费收缴工作,不出漏洞和错误,在每年的一月三十一日以前将本总支、支部上年所收的党费集中上缴行业党委。
中共重庆市注册会计师 注册评估师行业党委
2008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