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您现在的位置:主页 > 文件通知 >

关于推荐2007年度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的通知

来源:本站原创发布时间:2008-03-07 00:00点击次数:

 

 

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在渝设立的分支机构:

    根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渝财会[2007]31号)的要求,我会定于近期组织开展我市2007年度行业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1、在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2、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

二、评选条件

1.热爱会计(审计)事业,有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勤勉敬职,忠于职守,坚持原则;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等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3.从事会计(审计)工作3年以上并具备相应任职资格,有较强的会计(审计)实务能力和扎实的会计(审计)工作基础。

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会计工作者,均可参加评选:

1.在加强会计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充分发挥会计职能作用方面业绩突出的;

2.在参与本单位重大经济事项预测、决策、控制、分析等方面卓有成效,为制定发展战略、加强经济管理、健全内部控制、提高经济效益作出重大贡献的;

3.在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和制度建设方面有创新、有突破,取得显著效果,并具备推广应用价值的;

4.在保护投资者、债权人、社会公众合法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国家财经纪律方面事迹突出的;

5.在办理注册会计师业务中执业谨慎、勤勉尽责,努力维护行业形象和声誉,并为行业改革与发展作出显著成绩的。

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的评选:

1.因执业活动违法违纪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2.因本人直接过失给本单位造成不利后果和不良影响的;

3.本人所在单位在近3年内被查出存在严重违反会计法及有关财经法规的行为,且与本人执业活动或职权范围有直接关系的。

三、申报程序及要求

1、各单位应按照评选条件,认真做好本单位的候选人推荐工作。

2、各单位申报名额不超过本单位会计人员和注册会计师人数的30%。

 3、各单位应于2008年3月20日前,将本单位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名单及“重庆市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申报表”上报我会。

4、我会将对照评选标准和条件,对各单位申报的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材料逐一进行整理核实,审查无异议后产生推荐候选人,在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后,向市财政局推荐。  

联系电话:67031040   联系人:刘 荣

 

 

附件:《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渝财会[2007]31号)

 

 

                              二00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