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在渝设立的分支机构: 根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渝财会[2007]31号)的要求,我会定于近期组织开展我市2007年度行业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1、在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2、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 二、评选条件 1.热爱会计(审计)事业,有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勤勉敬职,忠于职守,坚持原则;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等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3.从事会计(审计)工作3年以上并具备相应任职资格,有较强的会计(审计)实务能力和扎实的会计(审计)工作基础。 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会计工作者,均可参加评选: 1.在加强会计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充分发挥会计职能作用方面业绩突出的; 2.在参与本单位重大经济事项预测、决策、控制、分析等方面卓有成效,为制定发展战略、加强经济管理、健全内部控制、提高经济效益作出重大贡献的; 3.在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和制度建设方面有创新、有突破,取得显著效果,并具备推广应用价值的; 4.在保护投资者、债权人、社会公众合法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国家财经纪律方面事迹突出的; 5.在办理注册会计师业务中执业谨慎、勤勉尽责,努力维护行业形象和声誉,并为行业改革与发展作出显著成绩的。 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的评选: 1.因执业活动违法违纪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2.因本人直接过失给本单位造成不利后果和不良影响的; 3.本人所在单位在近3年内被查出存在严重违反会计法及有关财经法规的行为,且与本人执业活动或职权范围有直接关系的。 三、申报程序及要求 1、各单位应按照评选条件,认真做好本单位的候选人推荐工作。 2、各单位申报名额不超过本单位会计人员和注册会计师人数的30%。 3、各单位应于2008年3月20日前,将本单位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名单及“重庆市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申报表”上报我会。 4、我会将对照评选标准和条件,对各单位申报的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材料逐一进行整理核实,审查无异议后产生推荐候选人,在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后,向市财政局推荐。 联系电话:67031040 联系人:刘 荣 附件:《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渝财会[2007]31号) 二00八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