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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费解缴办法的通知

渝注党委[2008]1号

来源:本站原创发布时间:2008-01-16 00:00点击次数:

 

各总支、支部:

    为了加强党费管理,使党费能及时用于行业党委的各项活动,根据党费收缴实际情况,现通知如下:

1、         各总支、支部对党员党费的收缴原则实行按月计缴办法,个别出远差不能及时按月计缴,由其返回后补缴。

2、         各总支、支部上缴行业党委党费实行按年解缴,即每年度终了的12月31日为截止时间:应按支部党员人数金额上缴。

3、         临时组织关系党员,由支部确认在原单位已缴者可以不缴纳。

4、         由党政机关、全民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改变身份进入本行业的党员可按最后一次档案工资为基数计缴。

5、         新进本行业的员工按实际薪酬比例计缴,为体现公平,其计缴数不得高于本单位同级别第四条规定党员的计缴数。

6、         2007年各总支、支部党费解缴时间为2008年元月31号。

 

 

中共重庆市注册会计师

注册评估师行业委员会

办公室

2008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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