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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矿权评估报告须关注二三事

来源: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时间:2015-01-01 00:00点击次数:

 

  无论是矿权资产的投资和转让,还是企业价值评估所涉及的矿权资产,矿权资产的评估均可能存在一定风险。包括矿权无权属证明;探(采)矿权证是否真实以及是否有效;矿产等主要资产不存在或矿产资产陷入严重亏损状态;通过评估方法、评估参数的选取有意抬高或压低评估结果等。
  对此,评估机构的执业人员应保持充分的谨慎,采取综合分析、了解专家工作程序和手段等必要措施,掌握专家的业务能力和水平,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恰当理解和合理使用专家工作的成果。在评估报告中说明利用专家工作的内容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以明确应当承担的责任。
  提请执业人员关注的重点
  就在审核过程中对“引用矿权评估报告”及与矿权资产相关的报告时发现的问题,提请重点关注以下事项:关注项目深层次的评估目的、项目背景,特别是评估对象权属变更和历史交易情况。核实探矿权、采矿权是否在有效期内。
  有关矿权方面的评估依据的全面准确披露,包括:法律法规依据、准则依据、权属依据、取价依据等。
  关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否明确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期限(或有效期)。关注评估计算服务年限所涉及的是否为合法取得的储量和获得合法批准的生产能力。
  关注储量的评审情况。未经评审和备案的储量一般不应作为评估依据。
  如以未经评审的储量和备案作为评估依据,评估人员应要求委托方或被评估方出具专项说明,说明应包含储量数据来源、未评审和备案原因、要求以未评审和备案储量进行评估的责任等。评估报告中应充分披露以未经评审和备案的储量作为评估依据对评估结果的不确定性影响,提示报告使用者关注相关风险。
  关注矿业权人矿业权价款的缴纳状况以及与评估储量的对应关系。
  关注并分析矿权评估途径和评估方法是否适用于本项目的评估目的。
  关注探矿权、采矿权账面列示的价值内容与所评估矿权的对应关系。
  关注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和选取的合理性,关注评估应用的相关评估技术经济指标(参数)的外部依据。
  如:资源储量,已动用资源储量。可采储量;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目前生产能力、评估计算的矿山服务年限的确定以及投资收益率、投资利润率、效益系数等其他重要参数等。
  关注矿权项目中固定、流动资产投资相关文件是否为接近评估基准日时完成的、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写的矿产资源利用方案、(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矿山设计等,充分考虑编制时间与评估基准日的差异;项目(或口径)与矿山生产实际的差异。
  关注矿产品评估应用的产品价格。根据评估目的及相关规定,恰当选取矿产品价格,分析应用的产品价格于基准日的价格的差异和波动状况;对应用的产品价格和合理性及趋势作出判断。
  关注评估应用的成本费用。对生产矿山采矿权的评估,在了解企业会计政策的基础上,获取矿山企业实际成本、费用核算资料;应用《矿山设计》《开发利用方案》等相关文件时,充分考虑文件编制时间与评估基准日的时间差异以及预计和实际存在的各项差异。 
  关注折现率及相应各报酬率的计算过程和确定的结果,根据相关规定,恰当选取折现率,充分考虑同类上市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及不同矿种、矿权、规模等风险报酬率的不同。
  关注评估对象的探矿权、采矿权等是否抵押,取得抵押资料及必要的说明或承诺等。
  核实与矿权相关证件原件,关注与矿权评估相关证照的真实、一致性,对存在不同的,应关注评估中相关参数选取理由的充分合理性。
  特别关注所引用报告的特别事项。如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载生产能力和实际产能的差异、价款的缴纳、矿权评估相关证照的一致性权证有效期等。
  如发现问题,应与委托方和矿权评估机构联系,获取合理的解释。如疑问不能消除,应考虑项目的实施或在特别事项中充分揭示对评估值的影响。
  资产基础法中的注意事项
  资产基础法中的矿权评估引用其他机构报告的,应在对上述事项及其它事项核实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风险揭示,可以增加如下说明:“在引用本矿权评估报告前,我们了解了所引用矿业权评估报告的评估目的、矿权评估师所采取评估标准、程序以及评估结论的形成过程,在我们的专业能力范围内对所引用的矿业权评估报告的目的、评估结论成立的前提条件与资产评估报告相关信息的一致性、评估参数的匹配性等,给予了必要的关注与核实,并与矿业权评估机构进行了必要的沟通,经我们分析和判断,除在特别事项中所披露的对矿业权评估结果的相关事项对资产评估结论可能的影响外,在我们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范围内,并没有发现资产评估报告与该矿权评估报告书中所列明的使用目的以及使用限制条件等出现冲突。另外,引用不能理解为我们对该矿权评估结论的正确性、合理性等发表专业意见,对上述矿权评估报告结论发表意见超出我们的能力范围,矿权评估结论的正确性、合理性等由矿权评估师自行承担。”在建项目应关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的明细项目是否存在与矿权取得成本相关的费用(如勘探费等),引用矿权评估结论时应将属于矿权性质的明细项目评估为0。
  根据《关于调整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矿山企业上市融资涉及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仍报国土资源部备案,所以涉及上市公司并购矿山企业的矿权评估报告,应关注储量评审机构是否为北京中矿联咨询中心或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并是否取得国土资源部的储量评审备案文件。
  上述“关注”的含义是:直接引用的是否说明其出处;规定为范围区间或分析确定的,是否说明其实际取值的定量计算或定性分析的过程。
  资产基础法中的矿权评估中引用其他机构报告的,应在对上述事项及其它事项核实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风险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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