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档编号:
事务所名称
重庆金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法定代表人
廖新
设立批准文号
渝财会[2002]1011号
事务所执业证书编号
50030085
法定住所
重庆市江北区紫康路155号15-2
邮 编
400010
一、变更情况
变更项目
变更前情况
变更后情况
事务所名称
法定住所、邮编及联系电话
重庆市江北区渝北三村30号
重庆市江北区紫康路155号15-2
注册资本(出资额)
法定代表人
股东(合伙人)
数量
9
8
姓名
廖新、李宗坤、秦晓渝、周业萍、张辞、但平、李昌海、鲁儆、胡朝龙
廖新、李宗坤、秦晓渝、周业萍、张辞、但平、李昌海、胡朝龙
二、新 股 东 名 单
姓名
性别
执业资格
原所在事务所名称
是否是原事务所股东
是否办理完股权转让手续
转出原事务所时间
转入该事务所时间
拟成为股东前注师资格通过注册年检时间
取得注师证后拟成为股东前连续5年在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时间
拟成为股东前3年内是否因执业行为受过行政处罚
三、其他情况:成为股东前1年内变更后的股东未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撤销会计师事务所决定的行为。
四、相关规定
对股东及注册会计师要求:1、股东和其他注册会计师在未办理完转入该事务所手续以前,不得在该事务所执业;2、事务所发生变更事项后,股东条件应当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以下简称89号令)第十一条的规定;3、注册会计师不得有89号令第六十一条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