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时间:2016年5月6日至12日) 存档编号:
事务所名称
重庆艾玛克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组织形式
普通合伙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
张立
设立批准文号
渝财会[2009]35号
事务所执业证书编号
50010039
法定住所
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13号23-4号
邮 编
400050
一、变更情况
变更项目
变更前情况
变更后情况
事务所名称
重庆艾玛克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重庆汇睿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法定住所、邮编及联系电话
出资额(注册资本)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法定代表人)
合伙人(股东)
数量(人)
姓名
二、新合伙人(股东)
姓名
性别
执业资格
原所在事务所名称
是否是原事务所合伙人(股东)
是否办理完退伙(股权转让)手续
转出原事务所时间
转入该事务所时间
拟成为合伙人(股东)前注师资格通过注册年检时间
取得注师证后拟成为合伙人(股东)前连续5年在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时间
拟成为合伙人(股东)前3年内是否因执业行为受过行政处罚
三、其他情况:成为合伙人(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撤销会计师事务所决定的行为。
四、相关规定
说明:对此公告内容有异议的,请联系监督电话: 67575551
(法定代表人)
(一)对合伙人(股东)及注册会计师的要求:1、合伙人(股东)和其他注册会计师在未办理完转入该事务所手续以前,不得在该事务所执业;2、事务所发生变更事项后,合伙人(股东)条件应当符合《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以下简称24号令)第九条的规定;3、注册会计师不得有24号令第五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二)对事务所的要求:1、事务所发生变更事项后,事务所条件应当符合24号令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2、事务所不得有24号令第五十八条禁止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