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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具有执业证书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名单的公告

定期公告 2017年1月5日发布

来源:重庆市财政局发布时间:2017-01-05 14:23点击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我局负责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的审批工作。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执行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并发放执业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在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重庆市财政局公众信息网(网址:www.cqcz.cq.gov.cn)、重庆会计之家网(网址:www.cqczkj.gov.cn)、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网址:www.cqicpa.org.cn/index.html)公告具有执业证书的本市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名单。季度内如有发放、撤销执业证书或暂停执业等情形,将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增发临时公告。



附件: 具有执业证书的本市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名单

 
 
 
重庆市财政局
2017年1月5日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