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我局负责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的审批工作。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执行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并发放执业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具有执业证书的本市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名单予以公告。今后,重庆市财政局公众信息网、重庆会计之家网、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网将在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更新后的名单。季度内如有发放执业证书的情形,将于发放证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增发临时公告。
附件:
具有执业证书的本市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名单
2016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