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天兴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拟变更合伙人,我局将变更情况于4月4日至11日进行公告,其间接到反映,拟任合伙人邬小力不具备担任合伙人的条件。
经查,截止2014年4月28日,邬小力仍是重庆德润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股东,因此不符合《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九条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应当具备的条件的第二款——“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
重庆天兴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现有合伙人2人(白祥瑞、王祥驹),此次王祥驹退伙,但是,拟任合伙人邬小力不具备担任合伙人的条件,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重庆天兴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未能持续保持设立条件,我局将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否则将撤回设立许可。
重庆市财政局
二O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