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务所名称 重庆远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组织形式 普通合伙 法定代表人 刘云 设立批准文号 渝财会[2005]21号 事务所执业证书编号 50030100 法定住所 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76号天王星B座9层 邮政编码 401121 一、变更情况 变更项目 变更前情况 变更后情况 事务所名称 主任会计师 出资总额或注册资本(万元) 办公场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合伙人(股东) 数量(人) 姓名 刘云、张央萍 刘云、何云军 二、新 股 东 名 单 姓名 性别 执业资格 原所在事务所名称 是否原事务所合伙人(股东) 是否办理完结股权转让手续 转出原事务所时间 转入该事务所时间 拟成为合伙人(股东)前注师资格通过注册年检时间 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拟成为合伙人(股东)前连续5年在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时间 拟成为合伙人(股东)前3年内是否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何云军 男 注册会计师 2013、3、31 2008、11-2013、10 否 三、其他情况:成为合伙人或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四、相关规定 (一)对合伙人(股东)及注册会计师的要求:1、合伙人(股东)和其他注册会计师在未办理完结转入该事务所手续以前,不得在该事务所执业;2、事务所发生变更事项后,合伙人(股东)应当符合《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以下简称“第24号令”)第九条规定的条件;3、注册会计师不得有第24号令第五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二)对事务所的要求:1、事务所发生变更事项后,应当继续符合第24号令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2、事务所不得有第24号令第五十八条禁止的行为。 (三)此公告的依据为第24号令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等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