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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编制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07-04-30 00:00点击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高院)决定于2007年5月开始第一批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编制工作,现就重庆市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统一编制工作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报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条件

根据我市实际,本次编制重庆市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第一批)和重庆市企业破产案件个人管理人名册(第一批)。第一批机构管理人名额为20个(其中律师事务所14家,会计师事务所5家,破产清算事务所1家)。第一批个人管理人名额为10个(其中律师7人,会计师3人)。凡重庆市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及异地社会中介机构在重庆市辖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均可申请编入重庆市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第一批)。已被编入重庆市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第一批)的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参加了执业责任保险的人员,可以申请编入重庆市企业破产案件个人管理人名册(第一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中介机构及个人,不能编入管理人名册: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五)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

(六)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七)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二、申报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应提交的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执业证书、依法批准设立文件或者营业执照;

2、章程;

3、本单位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及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业务和业绩材料;

5、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6、办公场所或者经营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7、能够证明符合评分标准所列项目的其他材料。

(二)破产清算事务所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或者依法批准设立的文件;

2、本单位专职从业人员的法律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或者经营管理经历的证明材料;

3、业务和业绩材料;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

5、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或者申请人就上述情况所作的真实性声明;

6、经营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7、能够证明符合评分标准所列项目的其他材料。

(三)个人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律师或者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执业年限证明;

2、所在社会中介机构同意其担任管理人的函件;

3、业务专长及相关业绩材料;

4、执业责任保险证明;

5、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6、能够证明符合评分标准所列项目的其他材料。

三、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申报、评审程序

本次评审工作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编制管理人名册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由市高院部分审判委员会委员和民事审判第二庭、司法技术处、监察室的人员共9人组成。司法技术处负责具体工作。具体申报、评审程序如下:

1、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市高院司法技术处提交申报表及相关材料一式10份,材料中所涉有关数据的截止时间为2006年12月31日。司法技术处负责登记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不齐全的,由司法技术处通知申报人3日内补正。逾期申报或者补正材料的,市高院将不纳入本批管理人评审范围。

申报人必须如实申报。凡有弄虚作假情形的,一律不纳入申报管理人范围评审。

2、评审委员会采用书面审查、询问、实地考察等方式审查申报人的具体情况。在此基础上,每位评审委员会委员应结合评分标准评定其综合分数,所有评审委员会委员所打分数的平均数即为申报人最后所得分数。

3、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人综合分数的高低确定初审名册,并在重庆日报上进行公示,公示期10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编入初审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提出实名书面异议。

4、公示期满后,评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申报人确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应将所涉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从管理人初审名册中删除。审定后的名册将在人民法院报、重庆日报上正式公布,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5、评分标准及评审程序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编制管理人名册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四、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评分标准

对机构管理人的评定实行评分制,满分为100分。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律师事务所

1、执业业绩(35分)

①业务收入。最近3年年均业务收入达到100万元的,5分;超过100万元的,每增加100万元加1分,最多不超过20分。

②执业年限。每满1年加1分,最多不超过10分。

执业表彰。因依法纳税、工作优秀等每获得市级有关部门以上奖励1次加1分,最多不超过5分。

2、机构规模(25分)

①从业人员。拥有10名专职律师的,5分;超过10名的,每增加1名加0.5分,最多不超过15分。

②办公场所。以租赁房屋作为办公场所的,5分。以自购房屋为办公场所且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5分;超过100平方米的,面积每增加100平方米加0.5分,最多不超过10分。

3、办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经验(20分)

所内专职律师受聘于清算组每办理过1起企业破产、清算事务的加1分,最多不超过20分。

4、执业能力(10分)

办理民事案件数量。最近3年人均每年办理民事诉讼案件5件的,5分;超过5件的,每增加1件加0.5分,最多不超过10分。

5、专业水准(10分)

①发表文章数。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过民事法律方面文章的,每发表1篇加0.5分,最多不超过5分。

②二级以上律师人数。每拥有1名二级以上律师加1分,最多不超过5分。

(二)会计师事务所

1、执业业绩(35分)

①业务收入。最近3年年均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下的,5分;超过500万元的,每增加200万元加1分,最多不超过20分。

②执业年限。每满1年加1分,最多不超过10分。

③执业表彰。根据成立以来受到执业表彰的次数、级别等情况综合评定,最多不超过5分。

2、机构规模(30分)

①从业人员。拥有20名以下专职注册会计师的,5分;超过20名的,每增加1名加0.5分,最多不超过15分。

②净资产。上一年度净资产超过80万元的,每增加10万元加0.5分,最多不超过5分。

③经营场所。以租赁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5分。以自购房屋为经营场所且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5分;超过100平方米的,面积每增加100平方米加0.5分,最多不超过10分。

3、办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经验(10分)

接受清算组委托,每办理1起企业破产清算审计、资产评估事务的加1分,所内专职注册会计师受聘于清算组每办理过1件企业破产、清算事务的加1分,最多不超过10分。

4、执业能力(15分)

上一年度人均每年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数量在10件以下的,5分;超过10件的,每增加1件加1分,最多不超过15分。

5、专业水准(10分)

①发表文章。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过专业文章的,每发表1篇加0.5分,最多不超过5分。

②司法委托。根据成立以来接受司法委托的件数、标的额等因素综合评定,最多不超过5分。

此外,参加执业责任保险(含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累计职业风险金)超过300万元的,每增加100万元另加1分,最多不超过10分。

(三)破产清算事务所

1、执业业绩(30分)

①业务收入。年均业务收入50万元的,5分;超过50万元的,每增加50万元加1分,最多不超过20分。

②营业年限。每满1年加3分,最多不超过10分。

2、机构规模(30分)

①从业人员。拥有5名具有法律资格证书、会计师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或者具有从事经营管理经验5年以上专职从业人员的,5分;超过5名的,每增加1名加0.5分,最多不超过15分。

②注册资金。达到50万元的,2分;超过50万元的,每增加10万元加0.5分,最多不超过5分。

③经营场所。以租赁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5分。以自购房屋为经营场所的,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5分;超过100平方米的,面积每增加100平方米加0.5分,最多不超过10分。

3、办理破产、清算案件的经验(30分)

每办理过1起企业破产案件或者清算案件的加5分,最多不超过30分。

4、专业水准(10分)

在省级刊物上发表过民事法律、会计或者经营管理方面文章的,每发表1篇加1分,最多不超过10分。

此外,参加执业责任保险的,可以另加10分。

对个人管理人的评定实行评分制,满分为100分。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律师

1、执业年限(20分)

每满1年加1分,最多不超过20分。

2、执业业绩(30分)

最近3年年均办理民事诉讼案件5件的,10分;超过5件的,每增加1件加1分,最多不超过30分。

3、专业水准(20分)

①律师等级。一级律师10分,二级律师8分,三级律师5分,四级律师3分。

②发表文章。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过民事法律方面文章的,每发表1篇加1分,最多不超过10分。

4、办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经验(30分)

受聘于清算组每办理过1起企业破产、清算事务的加5分,最多不超过30分。

(二)会计师

1、执业年限(20分)

每满1年加1分,最多不超过20分。

2、执业业绩(30分)

①审计、评估报告数量。上一年度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数量达到5件的,5分;超过5件的,每增加1件加0.5分,最多不超过20分。

②司法鉴定报告数量。最近3年年均出具司法鉴定报告1件的,1分;超过1件的,每增加1件加1分,最多不超过10分。

3、专业水准(20分)

①发表文章数。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过专业文章的,每发表1篇加1分,最多不超过10分。

②授课情况。最近2年曾为政府部门、司法机关或金融机构授课的,1次加0.5分,最多不超过5分。

③担任职务。在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担任专业委员职务的,加2分,担任主任委员的,加4分;担任理事的,加2分,担任常务理事的,加4分;担任副会长加4.5分,担任会长的加5分。一人只以最高的一项记分。

4、办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经验(30分)

受聘于清算组每办理过1起企业破产、清算事务的加5分,最多不超过30分。

五、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职责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下:

(一)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二)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人民法院的指定。管理人一经指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全部或者部分转给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

(三)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四)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管理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

符合申报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在2007年5月8日至12日向市高院提交申报表及申报材料。符合申报条件的个人应在2007年6月25日至29日向市高院提交申报表及申报材料。申报表可从重庆法院网(www.cqcourt.gov.cn)下载或到市高院司法技术处领取。联系人:刘法官、李法官;电话:67673165,67673166。

 

    附件:申报表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