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委托部份会计师事务所参与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办[2006]51号)精神,我局定于2007年1-7月开展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为确保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决定委托部分信誉较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与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资产总额账面值(万元) 付费标准 100以下 0.5万元 101-500 0.8万元 501 - 1000 1万元 1001-3000 1.2万元 3001 - 5000 1.5万元 5001 - 10000 2万元 10001以上 账面值的万分之1.5 重庆市财政局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公告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申报条件
1、经重庆市财政局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外地来渝设立的分支机构。
2、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注册会计师人数不少于(含)12人,从业人员不少于20(含)人。
3、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完善和严格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且执行情况良好。
4、办公场地位于: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北碚区、巴南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
二、会计师事务所应提交的申报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从业人数总数、注册会计师人数、2006年的财务报表(后附审计报告)。
2、注册会计师名单:包括姓名、年龄、文化程度、技术职称、专业能力、从事注册会计师职业时间。
3、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以上材料,经审查有虚假的,不予委托。
三、接受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任务
在各单位自查基础上,会计师事务所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的要求,履行资产清查核实和资产损益鉴证工作。
四、接受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责任
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对出具的资产清查专项审核报告和单位申报的损溢及经济鉴证意见的准确性、可靠性承担责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五、付费标准
按行政事业单位(系统)2006年12月31日账面资产(不包括房屋及构筑物)总额计算,标准如下:
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按上述费用标准的一定百分比报价(如100%、98%等),超过上述费用标准报价将取消其资格。实际付费标准将按接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报价的加权平均值计算。
六、报名时间和方式
有意向参与此项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于2007年4月30日前到市财政局资产管理处报名,并提交本通知第二条和第五条要求的相关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电话:63895175 联系人:郭小萍。
63898831 张榆
七、会计师事务所的确定
市财政局将根据报名情况和工作需要聘请参与资产清查的会计师事务所,并于2007年5月10日前通过重庆市财政局公众信息网(网址:http://jcz.cq.gov.cn)公布名单。凡被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于5月12日前到市财政局资产管理处完善相关手续。
二○○七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