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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关于促进会计师事务所 评估机构建立完善“五险一金”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来源:本站原创发布时间:2007-12-11 00:00点击次数: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
关于发布《关于促进会计师事务所 评估机构
建立完善“五险一金”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外地在渝分支机构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二届六次常务理事会,2007年7月17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促进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建立完善“五险一金”制度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外地在渝分支机构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重庆市“五险一金”的政策,为员工缴纳“五险一金”切实保障行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共创和谐行业、和谐社会。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
二00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
《关于促进会计师事务所 评估机构建立
完善“五险一金”制度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推动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执行国家和重庆市有关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政策,维护行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创建和谐行业,树立行业形象,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提出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五险一金”,是指社会统筹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 人才、人合是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发展的基础,依法经营是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的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应当建立为本单位从业人员缴纳“五险一金”的制度,保障其合法权益,完善内部治理机制。
协会倡导和鼓励有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为员工办理除“五险一金”外的其他商业保险。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贯彻执行“五险一金”政策时,应听取本单位从业人员意见。
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制订“五险一金”的范围和缴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但不得低于政策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应当在法定机构统一为本单位从业人员办理和缴纳“五险一金”,不得采用直接发放给本人自行缴纳的方式。
第七条 协会将对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缴纳“五险一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维护行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未按规定缴纳“五险一金”的,行业从业人员可以向协会反映或举报,协会收到反映或举报后,应当积极调查处理。
第九条 协会授权行业维权委员会不定期对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缴纳“五险一金”的情况进行抽查或检查。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每年应当向协会报送《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五险一金”缴纳情况明细表》(另制定);协会每年5月向行业通报上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缴纳“五险一金”情况。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转会转所、注册及年检时,应提交上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为其缴纳“五险一金”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二条  对未按国家政策为从业人员缴纳“五险一金”或拒绝、阻挠监督检查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协会授权行业惩戒委员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行业惩戒,单处或并处:责令限期整改;行业通报批评;记入不良档案。
惩戒后,仍不改正的,协会将移交有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本指导意见已经协会二届六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指导意见,如国家和重庆市有新政策的规定,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