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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公告

来源:本站原创发布时间:2007-01-01 00:00点击次数:

 

公    告

渝财会〔2007〕56号


     根据财政部令第24号《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财政部令第24号)第五十三条:“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违规行为,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可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予以公告”的规定,现将我局给予重庆恒申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行政处罚事项公告如下:
    我局收到重庆恒申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寄来的《关于重庆恒申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向重庆市财政局提供备案资料不实的情况说明》后,经调查核实,所反映该公司2006年11月29日向我局提交的股东变更备案材料中相关人员签名不实的问题属实。
    重庆恒申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财政部令第24号第五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向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令第24号第六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向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给予警告”的规定,我局已于2007年12月4日给予重庆恒申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警告行政处罚,并责令该公司应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5日内,以该公司1999年设立时批准的出资人为基础,按照财政部令第24号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重新向我局提交股东变更备案材料。
特此公告。

 

 

二OO七年十二月十日


主题词:行政  处罚  公告
抄送: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
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北区分局,重庆市注册
会计师协会。
重庆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7年12月12日印发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