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万隆方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二OO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根据情况反映,我局对你公司2005年5月和2006年5月先后两次到重庆市渝中区工商部门进行的股东变更登记,与向重庆市财政局提交的变更股东备案材料不一致的问题,以及变更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不按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下同)的规定向财政部门提交变更备案材料的问题进行了核实。
2005年3月10日和9月23日,我局曾对你公司部分股东资格及股东数量不符合财政部令第24号有关规定的问题,先后两次下达过限期整改的书面通知,但从目前我局核实的情况看,你公司不仅仍然存在上述问题,而且还存在多次向我局提交与工商部门登记不一致的变更备案材料,以及多次发生变更事项后不履行变更备案手续等问题,已违反了财政部令第24号第八条:“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名以上的股东”;第五十八条(二):“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有下列行为: 向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不及时报送相关材料”的规定。
经研究,我局决定根据财政部令第24号第六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事项备案手续的”; 第六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向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给予警告”的规定,对你公司下达第三次限期整改并公告的处理决定。请你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按财政部令第24号第八条的规定进行整改。如果你公司第三次整改仍不符合财政部令第24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将根据财政部令第24号第四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未保持设立条件的,应在2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由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整改期满仍未达到设立条件的,由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撤回设立许可”的规定进行处理。